目前分類:再論「文言合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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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魯閣族土地管理制度在進到「文言合行」時期,實踐上牽涉到國家及主流社會為原住民建立一個協商溝通的平台,而平台的基礎有兩的重點:首先,需要國家賦權,建立「言」(口說歷史)與「文」(文字歷史)有相同的證據效力的新法規制度,據此調查原住民土地變遷的事實真相,並賦予原住民土地權利。在調查及審查的過程,國家需要建立中立公正的調查機構。第二,對於傳統文化及社會價值的整理及詮釋,需要主流社會及部落精英的「去權威」。原住民土地制度牽涉傳統土地產權概念及現代土地產權制度的衝突,需要建立不同世代及跨文化藩籬的協商與溝通平台。原住民耆老對於文字使用、闡述傳統及現代化詮釋都有其障礙,唯有主流社會及部落精英本著謙虛求教的「去權威」態度,才可以在跨文化協商過程中,建立取得共識的協商平台。政府在這兩個部分的實踐,實為進入「文言合行」時期的核心工作,在圖5整理這樣的概念,並依序在下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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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言合行」做為未來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發展的原則,也可作為未來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保障模式。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基礎可以由兩個面向來說明。首先,之前提過「文」與「言」在運作原則上都是澄清土地變遷歷史的事實真相,並不矛盾。政府在行政程序調查時決定人民在土地所有權上有什麼權利,依據的就是確認土地使用現況及耕作的事實真相,乃判定該土地是否為原住民使用之主要依據,而依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賦予相當的權利及保障。土地清查的文字記錄呈現法律承認的耕作事實之真相,再依據法律程序給予相對的權利。行政程序法第六節對調查事實及證據作了闡述,「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並「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集證據之結果」,甚至「為瞭解事實真像,得實施勘驗」。原住民對於土地權利的主張,需經過主管機關調查、審查、核定、登記的行政過程。也許在「審查」過程限定了某些文書資料才做為參考證據的項目,必須「依法行政」進行審查,但在「調查」階段以追求事實真相為原則,採用地籍簿冊之外的證明資料,包含耆老口述歷史,乃是「依法行政」23的調查及人民權利保障的基礎。「地籍簿冊」不應稱為「土地使用權源」的證明文件,只是原住民使用土地記錄的證明文件之一。土地使用「權源」在於族人歷來依據傳統文化及習俗,和平地耕作的歷史事實真相。換句話說,族人的和平耕作事實及社會之土地關係本身,也就是土地使用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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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闡述太魯閣族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過程,已經說明傳統土地制度是建構在傳統文化及社會共善的價值觀之上,所形成的原住民土地使用習慣及生活模式。依據Taylor提出的「承認政治」也已經呼應了這個情況,他主張國家應該對於不同的族群,平等承認在其族群文化基礎所建立美好生活及美善人生的定義,才可以使不同的族群在多元文化社會有自由生活及發展的空間,這樣的作法也是實質平等的基礎(Taylor,2005)。因為,對太魯閣族族人來說,本文前半段整理的傳統土地使用習慣及社會關係,即是耆老使用原鄉土地之生活方式25,並成為傳統社會共善的價值,也是傳統土地產權概念的展現,更是族群傳統文化之核心,但應受國家平等的承認及法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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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除了與國家現代土地制度在土地產權概念的差異外,含有傳統文化及社會關係的實踐意義,也實際牽涉到原住民族傳統社會價值處於現代社會的衝突與壓抑,需要一個跨文化與跨族群的協商平台探討。「文言合行」的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之實踐,需要國家賦權及去權威的過程。在原住民生活環境及社會價值已經現代化發展的情況,文化接觸頻繁。「文言合行」時期的傳統土地制度,對族群內部或是族群間,都將會產生土地產權定義及所有權利的衝突,使族群傳統土地產權概念需要再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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