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公所函復南投縣原民局,再次提出陳情....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

主旨:請終止仁愛鄉公所申請續租本鄉眉溪段二六五地號原住民保留地為本鄉公共造產事業計畫用地(眉溪段造林事業),以維民之土地權益,請 查照。

說明:

....

二、本案土地雖前經 鈞府於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核准租用為本鄉公共造產地,但本案公所在申租之前在行政程序上已患有嚴重瑕疵,即未赴現場做詳為調查及適當處理,誤將民父及民長年開墾使用種植果樹及茶樹之土地,充當公共造產地,有關設立上述土地為本鄉公共造產地,民擬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向 貴局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並依同法第四十六條向 貴局申請閱覽相關資料或卷宗,俾了解事實真相。

三、上述土地曾經 鈞府核准租用為本鄉公共造產事業計畫用地(眉溪段造林事業),事實上公所自始既未按事業計畫來執行事業,眾人皆知,仍係由民父自民國五十年種植果樹接續由民於民國七十二年種植茶樹迄今,有關此部份,請 貴局會同相關單位赴實地勘查即可明瞭,公所既未按原計畫執行,何以有續租之理由及必要,請 貴局暫終止其續租之申請,俟整個事實及相關法令及涉侵權部份整個釐清後,再召開鄉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土地權利事宜。

(9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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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所執意要續租眉溪段265地號為鄉公共造產用地,感到不解,為何我們都提出訴求,仍要辦理續租?而且,對於公文說內說明又有幾點疑問。

  • 既然是南投縣政府於民國六十六年核准使用,但租期為何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租期已過,我們都已經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設定登記,卻又在現在提出續租之申請,不將人民的權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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