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議員召開土地協調會時,赫然發現,我們曾於民國79年已經清查有案,並於民國80年由公所報准南投縣政府函復同意。我們為了要更加了解當時的狀況,向南投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陳情,請求了解當初辦理情形為何?為何未辦理複丈分割登記事宜。

  然而,南投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函復略以:「...因縣府大樓於九二一大地震毀損,原檔案已無可考,請貴所提供...。另本案土地依七十五年清查資料係由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核准由陳情人使用,貴所為何納入公共造產用地,當時有無與使用人協議?有無實地會同使用人現場勘查?公共造產用地申請使用面積有無包括使用人之土地,請貴所一併查明並復陳情人...。」

  公所又遲近一個多月答復本人:「...經查七十五年省政府民政廳核准陳情人使用之公文,本所查無檔管年限已逾過銷毀期限,是故該案請黃君提供佐証資料...」

  追查79年土地已放領的資料,得到的答案竟然是...無檔管年限已逾過銷毀期限本人感到非常驚恐,連事關人民的生命產財資料,可以輕易被銷毀。如此的答復,公所還有什麼不敢做,如此的欺瞞,簡直把人民當做笨蛋來耍。以這樣子的公文書,都如此輕易的答復,公文管制如此的不嚴謹,如此的謊言,誰也不會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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