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129日上午,我們與南投調查站調查員約好時間,在村長的陪同下,與調查員面對面的提出我們申請案件的疑義。除了提供過去所有的公文書函外,另外,我也整理一份舉發陳述書。

在會談將近3小時的過程中,我一一指出有疑義的地方。包括:公文核章未逐級核章、土審資料未完整呈現,與承辦人員在會議上說詞不一、2次的訴願決定書皆未其意旨辦理,明顯已有人失職、針對為何有人因判刑確定,公所確同意其登記,其中,極可能有與選舉情事有關……等。

  在我們提供詳的資料裡,只是希望能夠讓事實真相表達出來,又尤其是涉及到我們的權益問題。結束會談,資料也由調查員帶回,稱是要回報回去,需要研議。

  當我回到台北的大約1週後,我主動以電話與南投調查站聯絡。說明我們是提出疑義的陳情人,希望可以知道案件受理的狀況為何。

  未料,受理的承辦人稱:「經過我們的研判,這個案件只是單純的公務人員行政怠惰,所以不予分案辦理。」,而我在電話上又再重複承辦人的話說:「這只是公務人員行政怠惰?」。

  當時在我的心中,出現許多的問號,尤其是我們提出了這麼多的事證,是需要被查明釐清。最重要的是,我們的權益,因為公務人員的「怠惰」,已經受到極大的損害,這還只是很單純的行政怠惰嗎?我們也舉出,在96年,因鄉內鄉長補選,也因為有其中一個競選團隊欲與我們針對土地的設定案,做一個「契約賄選」。當時我的父親拒絕,又怕別人檢選舉。因此,我的父親還被法院傳訊作證,也是覺得很無奈。那麼,為何公所曾在我們申請案件的土審清冊備註欄位中,加註80幾年間曾由羅○○等二人判刑確定,其羅○○又可以經公所同意受理其耕作權登記。我們當然會覺得這裡隱藏了極大的問題,需待司法單法能夠調查清楚,我們才會特別向調查站提出疑義。

  後來,該承辦人又說:「這個案件我們會請南投縣政府儘速辦理」,隨後,就再也沒有任何消息。連一通電話、一件公函都沒有,頓時,讓我覺得連司法都沒有正義,感到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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