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努力的爭取並發聲時,一直受到如此的不公平對待,心情已是心灰意冷地快要放棄。好不容易,盼望到「中華民國監察院」開始運作了。於是,我們於民國97年9月4日具文向監察院提出陳情,這已經是我們多年來,最後的一個希望。

在陳情書裡,我們強烈地對公所提出五個訴求,同時我也提供所有的事證文件,也是希望監察院能夠清楚了解到我們所受的委曲是什麼!這五個訴求分別為:

  1. 公所既為土地管理單位,對土地權源不甚清楚。
  2. 取不相當之理由,搪塞本申請案。
  3. 對申請案件之申請,所問非所答,牛頭不對馬嘴。
  4. 對於同地號內,原為非放領對象亦硬將列為放領對象,混淆本案申請。
  5. 對於同地號內,違反森林法而遭移送判刑確定者,而與本案豪無相干之人,亦納入本案一併申請而且已分割完成並登記完竣。

在最後的盼望裡,於民國97912日接獲監察院的回函副知我們,已函請南投縣政府參處逕復我們並副知監院。然而,南投縣政府又於民國971028日又函請公所就我們陳情內容與實情予以查明,依法妥處逕復陳情人及副知縣府。

        案件的發生至今,讓我感到「程序正義」在那?在此,什麼是真正的正義,為何我們總是如此被對待,講法還有用嗎?看著民國79年已被放領的原始資料,真的如承辦人口中所說的,「那是參考用的」的嗎?難道,訴願決定書內的意旨,都只是幾張紙上面寫好玩的,毫無任何的約束力?就連要處理原鄉同胞土地問題的土審會,都不清楚其組織存在的意義為何。司法單位、監察體系,可以肅清匡正正義的力量也都失去他們應有的能力。看顧這種種的一切,正義在那裡?

        我們應該很清楚地知道,當人民提出監察彈劾時。在監察院進行調查的作業程序期間,行政機關應該要停止所有作業,進行調查事實。公所最後,卻又執意在進行其土地分配計畫。我們在沒有任何的寄望下,也只能靠著自己的力量,不斷的再陳情。監察院竟然以一個很簡單的函文告知我們:「台端97116日陳情書收悉。經查本案既已向南投縣政府仁愛鄉公所陳情,請靜候其處理,復請查照。」。結果,還是一樣,停留在原點,這就是處理人民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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