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8年2月26日核復結果,將我們申請耕作權登記案提送98年4月1日土地審查委員會。然而,在未召開審會前,我的父親拜訪土審會委員說明我們的案情,同時也請求能夠在土審會當日能到現場說明案情的訴求。未料,得到的結果是「沒有必要」。所以,我在得知這樣子的答案後,只好透過網路向媒體請求協助。希望透過媒體的報導,讓公所能夠用真正的行政態度處理我們的申請案件。

  審查會議當日,記者第1次與我們接觸,在他細心的聆聽我們案件的過程之中。突然,被通知我們可以到土審會裡陳述案情。就這樣子,由記者的陪同下,我們在會議外等候著案件的審查。

  到了最後一案,正好也是我們的申請案件。正當我們進入會議裡時,公所承辦單位表示,經向主管機關請示,不可由新聞媒體於現場採訪。同時,也需要經由土審委員會的同意。後來,經由土審會主席表示:「立法院都可以接受媒體的採訪,我們當然也可以,一切都是公開的。」,也在主席徵詢各委員的意見後,承辦單位才不表示任何的意見。

  案件審查的開始,公所要開始表示他們的意見時。主席要求承辦人將上開行政院原民會核復的公文朗誦一遍。承辦人在唸完公文之後,即開始表示承辦單位的意見。其中承辦人即表示依公函裡所提的「...265-3地號土地現況是否為黃○○於管理辦法施行前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迄今,...」,一直強調著「迄今」這二個字眼。

  在承辦單位陳述完後,主席先將自己的意見表示出來,隨後也讓我們開始陳述意見。當我開始要表達我們的意見時,第一句話就是:「承辦單位為何沒有將南投縣政府93年12月14日的訴願決定書提列到會議之中?」。接下來針對訴願決定書內的文字表示,南投縣政府已於民國93年8月13日派員至仁愛鄉公所訪談承辦單位並製作訪談紀錄。其中,問題第五點提到,「針對訴願人所稱:系爭土地係由其父自民國五十年種植果樹,接續由其於七十二年種植茶樹迄今,有何意見?」,然而,公所答復「沒有意見。」。
試問:在南投縣政府93年12月14日訴願決定書由提及的「...系爭土地係由其父自民國五十年種植果樹,接續由其於七十二年種植茶樹迄今,有何意見?答:沒有意見。...」,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98年2月26日函說明「...是以本案請查明該265-3地號土地現況是否為黃○○於管理辦法施行前開墾開完竣並自行耕作迄今...」,又與公所承辦人所認定的「迄今」是否一致?還是又是認知上的不同?顯然,我們若在沒有在土審會會議中陳述我們的案情後,這將又是民國93年5月13日土審會事件的另一個翻版。就當我們陳述完事實後,土審委員也很致表示同意放領我們的申請案件。

  回顧這幾年的過程裡,讓我不禁開始產生疑問。到底政府設置原住民行政機關,目的是什麼?真的是要確實輔導我們嗎?但是在經歷這段時間裡,公所不但沒有聽從直屬主管機關指導。甚至於,對於訴願決定書的指導也視而不見。針對在管理辦法裡,雖然有提到如何輔導原住民族人取得設定耕作權登記,但是確沒有一個規範及罰則。所以,公所都常常會玩弄公文書上的文字,專挑裡面的片面字句來打擊族人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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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2月26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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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14日南投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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