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1999 年1 月25 日完稿,3 月再補上後記的一份文件,爾後的七年因投入921 災後重建,未曾到過花蓮,日前參加花蓮大學舉辦的「2006TANNET 網際網路研討會」,偷閒重回舊地,決定把7 年前的記事與大家分享。當然,透過網路搜尋也可以找到這篇文章。這個事件,原住民朋友獲得「法律上」的勝利。

  這是一個發生在26 年前的故事。

  1973 年花蓮縣秀林鄉的一次協調會後,他們失去了他們的土地!

  1999 年1 月初,田女士在花蓮環保聯盟會長鍾小姐的陪同下,拿著一大疊的資料與一張花蓮地方法院發出的出庭通知書,出現在環保聯盟的執委會會場,請環保聯盟執委予以必要的支援。

  基於多年來處理民眾陳情案件的經驗,我在看過 田 女士所提供的資料後,慨然同意予以必要的援助,並應予出席被『台灣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控告的原住民,在元月24 日所召開的出庭前說明會,元月24 日下午,我依約搭機前往花蓮,參加了他們在秀林鄉富世村活動中心的說明會,清楚的了解他們的故事,也確定了我繼續協助他們的決心。

  元月25 日,我搭了早班機回到台北,開始整理資料,並撰寫這份報告,以趕在當晚傳送到花蓮給參與隔日活動的朋友參考。

一、事件始末 細細道來

  為了讓更多人在最短時間內了解整個事件的始末,我特別以時間為縱軸,寫出事件的大事記:

  •  
    • 1973 年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租用花蓮縣富世、秀林段原住民山地保留地,進行採礦、興建亞泥花蓮廠計畫。
    • 1973 年6 月14 日上午九時,在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林XX主持下,假秀林鄉富世村活動中心召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土地使用第一次協調會」;根據會議記錄顯示,該次會議達成如下結論【錄自會議記錄】:
      1. 亞泥公司申請租用土地,全體現使用人原則上同意水泥公司租用(使用)土地,於六月底以前提出同意書及拋棄書,交與秀林鄉公所核辦!
      2. 土地開墾及地上物之補償費,由秀林鄉公所按現有在土地使用情形比照規定標準查定補償金額,由亞泥公司先撥半數交鄉公所會同保管存庫,土地核准租用後,續撥半數交鄉公所會同發於現土地使用人。
    • 1973 年7 月間,秀林鄉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原登記權利人出具同意書、拋棄書。
    • 1974 年1 月間,秀林鄉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原登記權利人陳情要求更高的補償費。
    • 1974 年1 月底,秀林鄉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原登記權利人向亞洲水泥公司出具承諾書,『同意將所列山地保留地全部讓由 貴公司,向政府承租使用,並出具同意書,暨土地使用權利拋棄書,交 貴公司轉送政府主管機關』。
    • 1974 年2 月初,發放秀林鄉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使用土地開墾費、地上物補償費,以及特別補償費。亞泥公司為發款人。
    • 1974 年8 月,台灣省政府民政廳核發亞洲水泥公司租賃契約書。【共214 或270 筆】
    • 1976 年7 月起,秀林鄉公所將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原登記權利人所交出的印鑑證明書、耕作權消滅證明書,轉請台灣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向花蓮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塗銷登記聲請,但因證件手續不全遭退件,雖經承辦人員催促補件,卻拖延至今,尚未辦理塗銷手續。【尚有51 或58 筆】
    • 1995 年12 月22 日,監察院監察委員許新枝、陳孟鈴交付秀林鄉公所調查「亞洲水泥公司承租使用秀林鄉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
    • 1996 年1 月20 日至25 日,秀林鄉公所執行監察院交付的調查工作。
    • 1996 年4 月,田XX等質疑1973 年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原登記權利人所立具的同意書、承諾書等有偽造之嫌,經秀林鄉公所於1996 年4 月18 日函送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 1996 年6 月21 日、7 月26 日,省地政處與民政廳(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先後向內政部請示得否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訴請法院塗銷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
    • 1996 年7 月18 日、8 月10 日,內政部先後函示同意省地政處與民政廳,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訴請法院塗銷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
    • 1996 年8 月31 日,省地政處與民政廳(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函示花蓮縣政府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訴請法院塗銷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並要求查明議處鄉公所承辦人員。

  26 年後,1999 年1 月,台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終於以原告身份,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請塗銷耕作權登記的民事訴訟,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原登記權利人古xx等四十七名原住民被列為被告。

  1999 年1 月26 日召開第一次民事庭!

二、霧裡看花 越看越花

  從原告提示給花蓮地方法院的相關證物,以及事件始末的相關函件來看,我特別就其中的疑點與矛盾,提出個人的淺見:

是轉讓?還是拋棄?暫不論是否偽造!
耕作權依法不可轉讓 鄉公所以公權力介入耕作權的轉讓
原住民誤認其公信力行不當作為 況且鄉公所依法並無該等權限


  依1973 年6 月14 日協調會的結論,原登記權利人必須在六月底以前,提出同意書及拋棄書,交秀林鄉公所核辦,而土地開墾及地上物的補償費,是由亞泥公司先撥半數交鄉公所會同保管存庫,土地核准租用後,續撥半數交鄉公所會同發於現土地使用人。
  資料顯示:1974 年2 月初,亞泥公司是以發款人身份,發放土地開墾費、地上物補償費與特別補償費,而1974 年1 月底,原登記權利人所出具的承諾書又是以亞洲水泥公司為對象;因此,原登記權利人對於耕作權的處置,估且不論相關文件是否涉及偽造,已顯示其已不再是一種拋棄行為(還給政府),而是一種移轉行為。
  依照本事件中,官方持以為寶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依民法第第73 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另外,依據民法第113 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鄉公所既然為公權力的行使機關,理應明法,既已明法,又以公權力介入其中,成為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並且使得原住民在誤認其公信力下行使違法行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的責任!
何況,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六條,有關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鄉、市、區)公所所設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的職權來看,其並無行使仲介耕作權轉讓的權力(利)!

偽造之說 甚囂塵上 鄉公所調查報告相呼應

  1996 年1 月20 日至25 日,秀林鄉公所依監察院交付的「亞洲水泥公司承租使用秀林鄉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調查工作,派出六組人員會同當地民意代表或公正人士進行訪查,就受訪的109 名中,有92名否認有具結同意書、拋棄書、承諾書,佔84%,其餘16%回達不知道。至於是否領取地上物補償費部份,確知有領取者,共69 名,佔63%;確知未領者,有23 名,佔21%;回答不知道者計17 名,佔16%。依原登記權利人宣稱,當初在協調會中的宣稱的補償金並非如官方文件所載為拋棄土地耕作權的對等價金!而原登記權利人一直認為土地只是『租用』,最後還是會還給他們,怎知會一去不回!

引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藏玄機 也藏契

  依官方的相關文件顯示,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引用對原登記權利人古xx等人,提請法院塗銷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的依據,是「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依該法條規定:原住民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之原住民保留地,因死亡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者,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之。前項耕作權、地上權之登記,應訴請法院塗銷之。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之所以會引用此一法條,而不去引用該辦法第十五、十六條,這是否意謂著其將以『事實』認定為基礎(起訴狀中所述:為原登記權利人之繼承人即被告等人,未曾耕作使用該地,更是不在話下!),迴避碰觸已經失去追溯時效的同意書、拋棄書、承諾書等相關文件,以及已消滅的請求權!依民法第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是玄機!因為第十五、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五條: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前項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交換使用,並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原住民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應依照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已為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
二、租用或無償使用者,終止其契約。

其中,最明顯的是第十六條所規定的處理方式是: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可以選擇訴請法院塗銷登記或終止契約(對亞泥的致命傷)。若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依第十五、十六條提起民事訴訟,竟然是選擇訴請法院塗銷登記,而不採取終止與亞泥的契約,則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的欺壓原住民的罪名勢必難以洗脫!

  這是契機!因為可以其矛攻其盾!值得再進一步討論!

(1999 年1 月25 日完稿)


三、後記(1999 年3 月補記)

  元月26 日,被告的「受害者」沒有出庭,並依計畫在地方法院與縣府前,以行動劇與歌舞控訴被騙的始末;聽說採訪的媒體不少,但活動的訊息卻在二則發生的東台灣的「F16 戰機在台東縣墜燬」與「花蓮縣一名幼童玩火燒死弟弟」的消息中被淹沒!

  2 月2 日,被告的「受害者」在立委巴燕達魯與瓦歷斯貝林的陪同下,前往南投中興新村拜會「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協調會中李主委一再強調,不願意看到原住民在本案中敗訴,也同意與律師、鄉公所討論撤回告訴,並繼續會同鄉公所與被告的「受害者」協調解決事宜。至今仍無下文!

四、沉痛的呼籲

  省原住民委員會既已『依法』訴請法院塗銷登記,是否敢在亞泥租地契約已到期,續約的請求又已迫在眉梢的壓力下,冒著「沒有理由怎可不讓亞泥續約」與「一地兩用」的「瀆職」的風險,撤回告訴,想必有其相當程度的爭扎;然而,我比較擔心的是,這個案子又是否會在官方有意無意的作為下,以一次協調沒有結果,再另行協調,以致於無限的展期下去,反正,現行土地使用者,還是可以無盡期的使用下去?果真如此,其結果將是被告的「受害者」在彈盡援絕之後,讓官方予取予求,又果真如此,那真的是原住民權益的一大悲哀!
  我會以一個對弱勢團體關懷者的角色,以在『反濱南』運動中的堅持,持續記載這個事件的發展,並且把這些記事,透過各種可能的管道散發出去!

  沉痛的呼籲原住民主管機關,與所有關心原住民權益的社會大眾,一起來關心!他們真的需要更多的援助!!!


本篇報告書作者:台灣大學 謝志誠教授


也感謝教授同意提供此篇報告,提供我們族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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