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訴願」這個動作之前,先說明政府機關所發出的公函,其內容所做出的任何決定,我們稱他為「行政處分」。這是一個專有名詞,即使公文裡寫著同意辦理,也是行政處分的一種。所以,處分並不代表不好的事,才叫處分。

  何時可以提出訴願呢?只要對於我們的行政處分,我們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或是對於對其我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不做決定或是給或不給時),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都可以依「訴願法」提出行政救濟(也就是「訴願」)。

  什麼叫「訴願」,簡單說,公所若做駁你的申請案件時,但你不服公所不准的原因時。只要我們有理由,而且,公所又不再有任何的回應時,可依法提出「訴願」。然而,提出訴願,可直接呈送公所的上級主管機關,由第三者重視檢視公所所做的行政處分。其主管機關通常會是「訴願審議委員會」,會針對你所提的理由與公所的答辯做審議。其結果會有二個,一是你提出的理由有理,則會請公所【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第二個不依你的理由請求撤銷或變更。不管訴願的決定為何,最後都會有「訴願決定書」。

  訴願法,可以使用網路搜尋「全國法規資料庫」,再以法規名稱就可以找到該條文。其範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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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的提起,是將來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動作,所以,必須有了訴願後(流程必需走完),才會向行政法院提出告訴。

 


 

訴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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