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民會在民國96年5月3日原民經字第9600220322號文,對於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資格的限制之第四、五項,指明「且依據鄉公所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者」。這樣的限制背景,請大家一起來深入瞭解!為的是避免濫權而浮濫分配公有保留土地給無關係及無需要的原住民。

  而其目的是防制鄉公所濫權或疏漏,防弊的對象是可以取得未登錄或是可申請土地之資訊取得者。而不是像我們有實際歷史脈絡的土地流失者!!對於我們的申請,應該動用鄉土審會的實際事實真相調查機制,來取得土地權利的釐清!!

  從問題的發生來探究,原民會防制鄉公所濫發土地的問題,不因該是用一紙公文限制人民權利,而因該是強化鄉土審會的調查能力及獨立性,而不會受到地方派系或是有心人士的操弄!也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所規範的『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就本案事實調查的法律基礎,在行政程序法第六節已經有所指導,追查事實真相,不論有利或是不利,都需要確實調查,甚至對於現地勘查的需要給予支持。這在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也有所敘明!

  秀林鄉公所目前的作法,就是那這一紙,為的是要防秀林鄉公所不要濫發土地,卻拿來阻止人民合法申請土地權利的主張!!

  源頭是原民會的一紙公文!!

  相對於南投仁愛鄉已並的案子來說,卻可以允許濫墾公共造產地而被遭公所依違返森林法且判刑確定的判決書,作為開墾耕作的事實,使得未登載於簿冊的申請人得以擁有土地權利之主張,並作為與已並家族原墾地的土地糾紛之爭議,來製造土地糾紛之假象!!

  民國76年的地籍簿冊,非法濫墾的清查,是為了補救民國62及民國72年兩次土地清查可能遺漏的人,給予補登錄的機會!!但是否這樣就已經把土地權利都補正了呢?看來是沒有的!!而且還需要藉由一個法定程序與嚴謹審查,再予以法制化確認!!

  所以,我們希望可以請大家一起來思考,對於96年的一紙公文的規範,作明確的審慎的探究!!可以就本案與已並的案子作比對,而取得比較完備的土地調查及審查制度,為問題之根本解決之道。比如在鄉土審會之上在中央設立土地申訴及調查之獨立機構。問題不是在這一個機構可以一年審多少申訴案子,重點是導正鄉土審會與鄉公所浮濫的決議,或是強化其專業的能力!! 

  可見原基法第20條落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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