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就已經在卑南溪耕作的阿美族耆老們,對於第八河川局的勸導單所說:『台端未經申請許可種植水稻。』我們能想像耆老收到「勸導單」時的惶恐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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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多久,又收到河川局的水利署第八河川局的通知,勸導原墾耕的原住民再下去耕作,將處以10至50萬的罰款。嚇的原住民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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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位置在臺東縣,鹿野鄉的卑南溪的河邊,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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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整理這一連串事件的事件脈絡

時間 事件 原住民 政府
昭和14之前 已經在此耕作 原墾地持續且和平耕作 移住原住民到山腰
78~90年間 申請增劃編受拒 無法取得正式租用登錄  
90.11.8 河川局要查種植許可 農民無法理解? 沒有種植許可的,將屬違法種植耕作。
96~97 河堤興建會議 農民相信政府官員的承諾 局長口頭承諾,同意河堤外原住民農地的產業道路及水圳設施的興建
97.5.6 申請增劃編保留地 希望可以取得原墾地的土地權利 不久就被拒絕退件。
理由:?
 
97.5.14 河川局開勸導單   人民違法佔耕河川地
97.7.24~ 公文宣導罰款   罰款10~50萬
97.8.7~ 農地設立河川局的告示牌通告 水圳被堵,產業道路被封,水稻田埂被怪手挖壞。 河川局在新插秧的水田上架設「通告牌」,原墾地屬河川公地,禁止佔耕。違者處罰。
98 陳請監察院
請求繼續耕作
人民陳情監察院  
98.4.8 監察院行文河川局考量實情   考量實情,妥處逕復,副知本院。
98.4.16 河川局回應   水利法第78條之1第4款,申請許可始可耕作。民國90年之前使得申請,之後不再受理!

 


   由本案的歷史脈絡來看,政府設立河川局在於管理河川地的使用,民國97年興建新河堤之時,就應該包含現有的農地設立河堤的目的是保護農民農地不流失。但是,管理的結果是,對於不清楚法令的原住民農夫失去家庭依存的世代原墾的農地。而承諾河堤之外的農地得以興建更好的產業道路及河圳的河川局局長,也已經調職升官。在會議記錄也沒有相關的紀錄,只記錄原住民同意興建河堤,並且自願失去原墾農地,這種不合情理的結果。問題何在??是否因為原住民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而讓河川局感受到失去原先土地的管理權利,而反過來懲罰原住民「叛徒」呢?

  更糟糕的是,雖然沒有登錄申請耕作,原住民農夫在此耕作的行為,自日據時期就進行到現在,當時連河川局再哪裡也不知道居然用開發建設用的怪手機械,填塞水圳,封閉道路,挖壞田埂(參考下圖)。公務員連自己吃的米如何來的都忘記了嗎?為何考上公務員之後的專業精英,連最基本的「體民所苦」的同理心都沒有?為何自大到雖然人民沒有申請登記許可,就可以任意破壞原來的水圳及產業道路與田埂呢?公權力可以如此無法無天,破壞不屬於公共財產的民間公物?那是如何的政府行政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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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所謂的「依法行政」是為了照顧人民?還是河川地的砂石場?還是為了政府執行法令的威嚴?人民投票選舉滿口赴湯蹈火為民服務的鄉縣長及總統,以及鄉民代表縣議員及立法委員,為的是要政府機關訂立限制人民的法令,損害人民財產的政府??弔詭的民主政治!!看來只有選舉時是民主政治期,選過之後一切再回頭來過!

  這裡有幾個面向可以觀察:現代政府的角色,應附有提出輔導人民之舉證,再糾舉人民未依輔導的責任,協商不成再依法處理;對於無法理解法令的人民,也需要給予需要的輔導,法律是為了保障人民財產,而不是壓榨人民生活像鹿野的原住民在河川地附近已經耕作了近90年,這樣的事實,如何依法來保障,這才是執法者需要思考及維護的!而不是一紙公文,民國90年之後就不受理申請許可耕作!!「許不許可」有專業的考量,為的是河川的行水維護及所謂的河川自然生態。如此,不就成了「專業」凌駕於人民權利之上。「依法行政」也要有「配套措施」,不然是要讓失去農地的農民起來遊行抗議,才可以體民之苦嗎?


本文引用自 Wilang Humiy- 為什麼政府需要搶奪原住民農夫賴以維生的原墾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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