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轉刊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Q1.本次補辦增劃編申請期限何時截止?

A2.民國100年12月31日。

Q2.補辦增劃編應向何單位申請?申請程序又為何?

A2.由原住民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補辦後,公所審查申請文件無缺漏後辦理現地會勘,依據會勘現地使用狀況,編造初審同意清冊層辦縣政府、原民會辦理後續行政程序,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Q3.申請時需檢附文件為何?
A3. 一. 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一份(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土地登記謄本一份。(未登錄地者免附)。
       四.地籍圖謄本或位置圖一份。(如屬未登錄地者,免附地籍圖謄本)。
       五. 使用證明1份。

     (一)屬農業使用者,其使用證明為下列文件之一:
       1. 土地四鄰任一使用人出具之證明。
       2. 其他足資證明其使用事實之文件。
     (二)屬居住使用者,其使用證明為民國77年2月1日前之下列資料之一:
       1.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 門牌編訂證明。
       3.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 繳納水費證明。
       5. 其他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
       6. 自用及無轉租轉賣或無涉及其他糾紛等情形之切結書。
       7. 委託書1份。(如申請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Q4.申請原住民保留地之四鄰證明人身分有無限制,親屬間可否證明?
A4. 四鄰證明之制度設計,係為證明申請土地仍繼續使用,無涉申請人與證明人之身分關係;故雖為親屬,但為申請土地附近足以證明者,仍得做為四鄰證明人。

Q5.河川附近用地可否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A5.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條件為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包含國有、縣有及鄉有土地),但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告屬於尋常洪水為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申請。故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河川區之土地,應函詢水利署各河川局或各縣(市)政府水利單位,查詢是否位於公告之河川區土地,必要時得辦理會勘。 A6.保安林可否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Q6.保安林為國有土地,原住民如符合條件者得申請補辦;但土地未解除保安林編定前,應依森林法有關保安林規定,限作營林使用。

Q7.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原住民實際使用之土地,因故發生使用中斷,請問是否可以申請補辦增劃編?
A7.原住民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土地使用中斷,仍可提出申請:(一)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二)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三)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之設施。(四)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五)七十七年二月一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

Q8.請問原住民(每人)可以申請增劃編保留地之面積?
A8.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面積限制:一、 設定耕作權之土地,每人一公頃。二、 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每人一點五公頃。三、 耕作權與地上權用地兼用者,應合併比例計算面積。依上述設定之土地權利面積,不因申請後分戶及各戶人口之增減而變更;其每戶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Q9.如目前現使用之土地面積有十公頃,可以全部申請受配嗎?
A9.補辦增劃編之申請人原則應為現使用人,如使用面積為十公頃,已超過受配面積限制,申請人得同意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申請超額部分土地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Q10.目前土地已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如申請人也符合申請條件,可否辦理增劃編?
A10.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係要將國有土地依增劃編之程序變更為原住民保留地,故已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即毋須再辦理增劃編。此類案件應屬原住民保留地改配問題,原住民需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出改配申請,其改配順序為:
1.原受配面積不足,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
2.尚未受配者。
3.原受配土地面積較少者。

Q11.申請時無法提出申請土地之地籍資料或地籍圖,如何處理?
A11. 原住民申請之土地,如屬未登錄地無法向所在地政機關取得地籍圖,為便利現地會勘時公產機關指界確定,請申請人自行繪製位置略圖於申請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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