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管理保留地的角度觀察原住民土地變遷的過程,曾經經歷一段「否定」而再予以「承認」的過程。原住民在原墾地的耕作是「(非法)侵佔」國有土地的行為。政府藉由現代保留地管理法令的設計,以合法程序登記勘查時的耕作情況,作為「土地使用權源證明」文件,以及未來放領給原住民使用者的依據。其方式是以土地使用者為對象的私有化,來處理原住民土地地權不明確爭議,使原住民「合法取得」原墾地的土地權利。但此放領方式在政府忽視傳統社會存在有關土地資源的社會關係下,造成原住民之間發生違反傳統土地使用習慣的糾紛。而此種糾紛也無法由法院審理案件數來顯示嚴重性,因為國家法令已經排除傳統土地產權概念及保障現代合法程序的土地所有權。原住民土地權利合法取得的原因是基於耕作土地被登記為「和平地」(非法)佔用未登記的公有土地。如此,由原住民使用傳統土地的角度觀察,原住民的耕作行為屬於非法侵佔國有的原墾地,且又合法登記政府放領的耕作地,取得祖先原墾地土地權利,這樣放領土地的方式造成原住民自我否定傳統文化的社會價值,甚至自我否定固有原住民土地權利及傳統土地制度的負面影響。

  由國家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原住民土地使用權利基礎,也將發展一段「否定」而再予以「承認」的轉變。60年代的保留地土地總登記之前,原住民族是沒有合法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必須藉由民法第770條的登記放領模式合法進行。原住民祖先居住的山林土地被國有化,是國家自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合法」取得的權利。原住民在國有土地上長年耕作,沒有經過土地清查及地籍總歸戶,致使管理機關認定原住民土地權利不明確,需要土地清查及總登記。政府以保留地使用者為土地放領對象的私有化規劃方式,是爭議最少的地權清理作法,也省去日本殖民政府統治初期付出調查各族群傳統文化及土地關係的制度,以及土地制度轉換的龐大額外行政成本。但政府這樣執行私有化分配過程中,完全忽視原住民社會認同的傳統土地管理習慣及土地權利。在時空變遷,政府現在原住民土地管理制度之政策背景,已經是國家承認多元文化及政府承認原住民土地權,需要檢討過去政府忽視傳統原住民土地權利,調整法定承認耕作事實之權源。

  對國家來說,國治時期的原住民政策延續日治時期破壞固有部落文化忽視原住民固有習慣及權利的理蕃政策,終於使原住民的文化核心在此時期徹底式微。國家藉由法律手段正當化破壞原住民舊有秩序,算是成功的;也藉法律手段嘗試建立新秩序時,對於原住民同化及平地化的國家目標是成功,但對於原住民維持傳統文化以及適應現代化社會,確是失敗的(王泰升,1997:343-346)。

 


原住民可以「和平地」佔用國有的原住民土地,主要是國家尊重「舊慣」來管理,但也表示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本身也發揮了原先的管理功能。因為由太魯閣族自己的觀點來說,傳統土地制度規範族人使用「所有」的土地,也有明確邊界,並受族人的認同。只是國家後來藉由某種自訂的合法程序進行登記及賦予土地的所有權,對族人來說只是政府一種追認土地權利的過程。 

就國內目前許多原住民爭取原墾地的案件,都呈現這種情況。比如太魯閣族富世部落的台電舊宿舍,是土地總登記之前,1958年左右,公產管理機關台電強制架設鐵絲圍籬,強佔原住民的原墾地。台電2002年結束使用該土地之後,原墾家族後代開始申請恢復耕作權利,但負責管理單位花蓮縣秀林鄉公所的拒絕理由是:申請人「無土地使用權源證明文件」,也就是地籍簿冊沒有記載耕作情形,就算有十多位的耆老書面及錄影作證過去耕作之事實、日據戶籍資料、舊地圖及空照圖等佐證資料,也都不列為調查資料,翻閱地籍簿冊就代表調查土地權利事實真相完備。所以,我國目前「原住民族基本基法」所稱的原住民土地權利只存在於60年代地籍簿冊,並予以保障。這也說明我國在1960年代保留地土地總登記之前,原住民族是完全沒有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參與鄉公所及行政院原民會等行政組織的原住民精英,都知道國外政府原住民土地權利保障的發展,但都維持我國目前這樣的法令見解,在修正法令制度的推動上沒有進度。


由太魯閣族傳統 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 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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