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太魯閣耆老述說自己的故事之前,先觀察國內學者對原住民土地制度的整理。顏愛靜及楊國柱(2004:15-35)在參考衛惠林、黃應貴的研究,進一步整理臺灣原住民傳統土地所有制度,在分類上可依據土地使用類型會分為社地、農地、獵場、漁場及宅地等五類,若依據土地利用的組織分類可分為親屬組織、農業祭團、狩獵團體及魚撈團體四類,而各族群對這些土地使用類型有不同的土地使用文化及社會規範,呈現臺灣原住民多元土地使用管理的高密度奇異性特殊面貌。若依據用地的權利類型,原住民土地權利由經濟權能及支配權能發展的情況也區分了領有、保有、管有等類型,且族群內同時存在「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的類型。但在土地權利來說,有些採取「土地私有制」的族群,如泰雅族,因為在農地休耕期間無法絕對地排除其它族人在該土地上有「生存所必須」之開闢道路等行為,而缺乏現代「私有財產」的絕對排他性及獨佔性,被視為土地「所有」的性質不明確。

  由傳統文化的觀點,原住民傳統土地使用習慣並不「絕對」排除需要協助的族人借用土地,此愛人的行為被視為共善的社會價值。這在現代臺灣社會推崇互助愛人的社會價值並不難理解。若因此,原住民族被國家認定沒有土地所有權概念,將使原住民族無法理解。另外,政府硬要由這樣的觀點來定義原住民土地權利保障的標準或層級,將會流於國家單一文化觀點之土地產權制度的限制,使「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規範的原住民土地相關原則也將流於形式。

  由現代所有權概念標準來看,原住民土地使用型態被歸類為部落共同所有類型,並區分領有、保有及管有的類型。而在山田燒耕農業的模式下,一般被歸類為游耕農業且比較缺少土地所有權的刻板印象。由此觀點,原住民土地權利如何保障,將引起爭議。一般來說,如果主流學者的調查結果形成學術主流觀點,有機會成為政府建立制度之參考,使之成為國家設計原住民土地管理法令制度的理論基礎。所以,學界對原住民土地產權概念的主流觀點,往往實際牽涉到國家對原住民土地權利的保障及法令制度的設計。

  顏文的整理分類與太魯閣族耆老所認知自己族群的土地習慣有很大的落差。因為太魯閣族在1914年國家權力進入太魯閣區域之前,傳統土地習慣已經是一套適合當時族群需要的完整土地管理規範,社會對於土地的邊界管理與土地使用都有規則。本節從耆老口述傳統土地的開墾過程及使用土地的社會關係,藉由傳統文化脈絡觀察,闡述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內含的社會共善價值。

由太魯閣族傳統 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 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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