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採用鉅觀的角度,單純的由原住民主張傳統原住民土地權利的行為(「行」),是依據口頭約定(「言」)或文字歷史(「文」),來分析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的變遷。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言行合一」、「文行合一」及「文言合行」。以這樣的分期,現代原住民土地制度正處於「文行合一」的穩定時期,以及政府承認多元文化觀點及檢討發現過去土地政策損害原住民土地權利,但又無法跨入「文言合行」時期的尷尬階段。

  傳統土地制度變遷的時間點是1960年代的土地丈量及保留地地權總登紀,致使族人主張土地權利的行為,選擇由依據口頭承諾翻轉到依據文字歷史,作為主張土地權利的保障,也是「言行合一」、「文行合一」兩個時期的分界。「文言合行」是第三時期,2005年政府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後開始。每一個時期的原住民土地制度的轉換,都有不定時間的重疊及遲滯。三個時期的內容說明如下,相關圖示整理在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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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受國家權力影響而變遷的脈絡。

  在1960年代的土地總登記之前,是一個「言行合一」的年代,這一代族人成長在日本殖民統治初期前後,並依據Gaya的規範使用土地。「言行合一」時期是缺乏文字記錄及錢幣使用的背景,社會上還存在使用雞、豬或土地交換土地的情況。「言」(Kari)所指的是土地交易的雙方當事人,當面溝通及口頭約定下完成土地交易的口頭承諾。雖然「言」沒有文字契約的紀錄,但在太魯閣族傳統Gaya規範及敬天、惜地、愛人的社會價值並祖靈Utux的見證下,雙方完成口頭約定,就產生行為上的約束。在族人心理,此約束力已經產生比文字契約還要強的影響,若發生超出承諾之外的利益也不會想佔為己有,而刻意去侵犯對方的權益。如前所述,「言」重視的是自我內心慾望的審查及口頭承諾的實踐。

  「言行合一」時期,在沒有習慣文字紀錄的背景,太魯閣族傳統Gaya的規範並不像現代文字法律或契約條文,明訂行為規範及賞罰標準,反而會依據Utux信仰上的儀式過程及社會關係,來動態決定賞罰標準。賞罰內容不是重點,族人基於傳統文化的認同,認錯而恢復社會諧和關係成為主要效果。所以,「遵守口頭諾言」的態度在太魯閣族傳統文化是很重要,是保障口頭承諾的基礎,也決定雙方當事人的社會關係及社會地位。基於雙方當事人在交易過程的信用累積,社會關係也穩定諧和。基於敬天、惜地、愛人的社會共善價值,在口頭約定的內容事項之外,當事人會依據實際的需要而提供能力範圍內的額外承諾,這也會強化沒有文字約束的傳統社會,更重視「言」的社會意義。

  「言」代表了「口頭承諾」,也就是雙方約定的事實內容,這在現代社會遵守文字契約的規範是相同的社會價值,且更包含了更深的意義。也就是「言」還隱含對口頭約定的當事人,需要不斷的自我審查內在的個人慾望,檢視行為上是否遵守傳統Gaya的規範。「言」也帶有社會視為善的會價值:敬天、惜地、愛人的社會責任。所以,在「言行合一」時期的傳統土地制度下,太魯閣族人土地使用及交易之口頭約定,相較於現代土地法規的文字規範與契約,將更加嚴格且富有社會關係與傳統文化的多面向意義。如果主流社會在沒有跨文化藩籬的觀察及溝通能力,將無法理解太魯閣族傳統社會對「言」的內涵,政府承認的傳統土地權利及尊重的傳統土地使用習慣,都將只是形式的及文字的。

  政府如何保障傳統社會規範下原住民交易租用的關係或耕作土地權利,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如何確認法律承認的「事實」?並依據如何的法定程序與制度恢復?另外,原住民已經適應現代土地制度的運作,甚至有部份族人已經放棄傳統土地權利的概念,以保障現有土地制度帶來的利益。下一節再進一步探討如何處理。


由太魯閣族傳統 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 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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