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政府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則上政府尊重原住民傳統土地習慣與社會價值,並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下,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2007年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更清楚的指出各國政府應該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的土地權利,對於政府違反「自由知情而同意」而侵犯的土地權利,都需要恢復及補償。再參考國外原住民土地制度的發展,以及之前闡述傳統文化脈絡下既存的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本文對未來的傳統土地管理制度的發展脈絡,歸納為「文言合行」的原則。

  「文言合行」時期,這代族人成長的背景是傳統土地制度式微,並且在國家尊重多元文化及國際重視原住民集體權利的脈絡。族人在主張土地權利的行為原則有兩個面向決定。首先,族人在國家法令制度下,依據登載的口說歷史及文字記錄,此記錄賦予族人的土地合法權利之內;另外,在口頭承諾轉換成為文字契約保障同時,族人自我檢視個人內心慾望,此個人慾望是否符合族群傳統文化視為善的社會價值,來選擇自己的土地使用行為,並由文字記錄公開登載。其中,此國家法令制度是承認口說歷史與文字歷史有相同法律證據效力的條件。

  「文言合行」原則並未否認現有文字歷史紀錄的證據力,甚至希望可以藉由現代技術及專業管理來整理記錄傳統文化的精神。但需要政府承認口說土地變遷歷史的證據力,進一步補強沒有文字紀錄的「言行合一」時期的原住民土地權利。在運作原則上,「文」與「言」都是澄清土地變遷歷史的事實真相,並給予對應的土地權利保障,並不矛盾。只是,現行國內原住民土地管理制度的法規完全否定「言」的證據力及社會價值,或是政府未建立客觀中立的機構進行爭議的調查。

  在「文行合一」時期「文」的部分,地籍簿冊是記錄現地勘查當時的土地使用情況及耕作的事實,做為原住民使用保留地的主要依據。但在土地總登記之前,政府維持傳統土地使用習慣及習俗下,會勘時的土地使用情況並不等同於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全貌,因為在傳統文化脈絡,存在租借買賣土地的傳統社會關係,而沒有被承認及文字紀錄,甚至忽視傳統土地制度的傳統社會價值,而遺漏登載主要當事人權利。同時,在土地權利屬於國有的情況下,公產管理機關可能強佔原住民原墾地22,而不會在地籍簿冊紀錄到管理機關過去強佔土地的文字歷史。

  進入到「文言合行」時期的「文」,對原住民土地制度來說,現有文字歷史作為原住民土地變遷歷史的土地權利依據確實不完備,容易發生登載偏頗的情況,也就是需要「言」的部分來補救。所以,此時期「文」的部分需要兩方面努力:政府與族群需要共同努力把族群傳統土地制度及社會價值觀,作現代意義的文字詮釋;同時,把耆老所熟知的土地變遷口說歷史作有法律效力的文字的紀錄。這使得法律承認之文字歷史記錄的事實真相,得以延伸記錄到沒有文字紀錄之前的原住民土地權利。

  在「文言合行」時期,政府檢視過去「言行合一」時期,當族人依據傳統文化及社會規範開墾土地,和平佔用,原住民土地權就應受保障。土地登記只是法制化保護的開始,非土地權利之賦予。如果政府也承認,在沒有文字紀錄的「言行合一」時期原住民也擁有傳統土地權利,則1987年的「非法」「濫墾」使用山地保留地清冊應該更名,並把目前仍登載疏漏或錯誤的土地,藉由合法程序確認及制度化補正。對於歷年來三次補辦增編、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處理,政府以滿足原住民土地使用不足的理由,採用特殊救濟之社會福利模式,以行政命令,來處理原住民在土地清查過程時,土地權利被遺漏登載或是公產管理機關排除使用的權利補救及歸還。這情況更需要政府立即承認口說歷史的調查,並建立客觀中立的機構調查事實真相,用正式的法律,制度化法制化來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

  此時期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基礎,除了簿冊,凡依據傳統文化下的社會規範,以及當事人雙方的口頭承諾來確認,則政府就必須依據法令程序的調查而承認口述歷史的證據效力與文字歷史相同。這需要政府設立承認多元文化且客觀中立之機構進行爭議的調查,來完備原住民土地權利的保障。這已經是美加紐澳現行原住民土地制度發展及實踐的方向(李承嘉,1999;劉天賦,1997;王泰升,2003;李龍華,2003;梁崇民, 2008)。


22舉例來說,花蓮縣豐濱鄉石梯坪港口部落族人在擁有繳稅單據下,1990年申請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但因鄉公所的「原住民保留地承辦人流動性大,在移交過程中未清楚交接,以致民國七十九年到民國八十三年間申請人所申請之資料查無留存」的情況下,土地撥用給東海岸風景區管理處興建「多功能公園」(顏嘉成,2009)。台東市馬蘭更生會館土地是台東市馬蘭部落阿美族族人使用的傳統領域土地,在台灣光復之後因國防建設需要租用給國防部,目前屬於國防部管理土地(台東市公所原民課,2008)。前述介紹的花蓮縣秀林鄉太魯閣族富世部落的台電舊宿舍,也是公產管理機關台電強佔原墾家族使用原墾地。全台灣在那時代的政治氣氛與權威之下,政府可以任意佔用原住民原墾地,並且放領原住民土地權利是由國有地無償分配所有權,而不是因為政府承認原住民依傳統土地制度和平耕作而取得土地權利。因為這些起源於法令制度由國家暴力定義土地權源的概念,及行政機關執行法令面的偏差,土地權利糾紛的案例不會只有這三件。

 

由太魯閣族傳統 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 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
(草稿:歡迎有建議的閱讀者,可以進行討論及提供建議 謝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ipingpih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