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原住民族是多元族群,各族群有各自的土地使用的傳統文化及社會價值,需要自行從傳統文化內涵及族群現代發展需要,闡述自己族群傳統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本文前段整理太魯閣族耆老口說歷史,為了就是闡述族群傳統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若落實到原住民族「土海法」的規範,政府應規劃兩個層級的階層式架構設計法律,也就是國家賦權予原住民族,原住民族再依據各族群傳統文化及族群環境發展需要,與政府共同調整施行細則的法律條文規範。

  臺灣各個原住民族群需要負起傳承傳統土地制度的責任,把自己族群的傳統文化及社會價值觀,在族群內部作充分的溝通討論及闡述知識體系,與傳統土地管理制度作連結,並在現代的部落發展環境作整合。各族群在自治發展的原住民土地之使用與管理,可以同時傳承傳統文化精神及族群主題性現代化發展需求,主動參與土地管理制度建立,而不再是國家及主流社會專制主導一套不屬於自己族群社會價值與傳統文化的土地管理制度。

  「文言合行」時期,政府承認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基礎上,在「文」及「言」等同的證據力,尋求土地變遷事實真相之調查,更重要的是原住民傳統土地管理制度可以結合族群的自治推動,文字記錄傳統文化及社會視為善的價值,並明訂在族群自治的土地管理制度。自治區政府在族群主體適應現代社會發展需要的現代自治法規制度上,推動傳統土地管理制度的文字化與社會化。但隨這耆老口述歷史的真相內容及證據搜集的累積,及傳統社會下依據「言」的精神,個人的慾望被公開審查,此調查原住民土地權利的真相也不會無限上綱的擴張,反而會使現有土地所有權利更加確認及保障。所以,擔心臺灣所有土地成為原住民擁有的原墾地,或許成為主流社會拒絕協助原住民推動土地權利保障的藉口,但其實是主流社會過渡的憂慮及沒有自信的表現。

  原住民族群內部也要進行反思,包含本文的論述也一樣。「言」的省察過程中,不表示所有假藉傳統之名都是公平正義,因為現代社會背景下,已經有族人在違背傳統文化及社會價值的原則,爭取現代法令制度合法規範的額外利益,甚至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之後又毀約的情況。族人土地權利的主張是要通過公開自我反省及檢視個人慾望是否超出Gaya的規範,並確認土地變遷事實以取得土地權利。違背傳統文化及放棄社會價值的族人,以傳統文化之名義爭取傳統社會規範禁止取得的土地權利,其行為的負面影響將比國家用新制度壓迫傳統土地制度還要嚴重,因為那將是由族群內部崩解傳統文化及社會價值。所以,在「文言合行」時期客觀中立機構調查口述歷史的記錄,需要多方查證與交叉比對。對於原住民主張土地權利之真實陳述,賦予法律上的保障,也同時對於故意說謊的陳述,在傳統規範與現代法令都禁止的情況下,給予偽證的處罰,對於違背傳統文化及社會價值使用傳統土地的行為,在自治制度運作下也給予傳統道德的懲罰。

  在「文言合行」時期的原住民土地管理制度下,耆老口述歷史的佐證資料以及地籍簿冊之的土地權利記載,都將使調查土地變遷歷史之真相更加清楚,而完備土地權利的保障。也就是尊重口說歷史的「言」,促使著重文字歷史的「文」在土地權利調查的證據效力與土地權利保障更加完備。這樣的傳統土地制度的發展甚為重要,國家現代土地制度承認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的存在,傳統土地制度的核心價值:傳統文化及社會共善的價值,才能傳承。如果政府一方面宣稱支持振興族語及傳統文化活動,另一方面卻否定傳統土地使用習慣的傳統文化與社會價值的存在與創新,這種政策將使國家多元文化的發展,華而不實。

由太魯閣族傳統 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 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
(草稿:歡迎有建議的閱讀者,可以進行討論及提供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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