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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上所論,政府雖然在2005年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法律上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並宣稱尊重傳統土地使用習慣,但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定義,比如,該權利是基於哪種土地財產權概念的土地權利?可以回溯到哪一個年代?何種土地使用類型才予以保障?及土地權利的內涵?如何立法調查事實真相及賦予土地權利之依據與程序?並沒有明確文字定義。現有法令還維持在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模糊規則之管理,產生外部利潤。另外,原住民族在國家現代土地制度下生活,也逐漸遺忘傳統土地使用習慣及其傳統文化之意涵。本文以太魯閣族為例,藉由傳統土地制度之知識體系的建立,作為探討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起步。

  本文由太魯閣族耆老口述傳統土地使用習慣,藉由傳統文化及社會關係,整理出太魯閣族傳統土地使用習慣的核心價值:敬天、惜地、愛人。並且這些社會價值藉由社會Gaya規範及傳統Utux信仰的闡釋,隨著耆老的話語(Kari Rudan)傳承,由此闡述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在傳統文化及社會價值脈絡下,族群重視「言」的省察自我內心慾望,是傳統土地管理之核心價值。這樣省察自我內心慾望,也是族人面對山林環境的態度及社會關係互動的基礎。

  本文藉由太魯閣族傳統文化及社會關係,闡述族群傳統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對應到臺灣其它的族群,此過程可以做為族群自我論述傳統土地制度知識體系的模式,藉由協商平台來建構傳統文化的現代詮釋之傳統土地制度,作為族群自治時期的原住民主體性發展之土地權利保障的基礎。如果在太魯閣族自治區的土地管理,忽視傳統土地制度的文化脈絡及社會價值,即便使傳統土地制度得以文字化及社會化,但與傳統文化斷裂。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下的原住民土地權利,是太魯閣族群傳統文化及社會關係在土地資源分配之生活實踐,也是國家在建立文字歷史之地籍簿冊前,原住民固有的土地權利,且應受政府的承認及保障。

  本文探討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的變遷過程,提出鉅觀角度,藉由原住民主張土地權利的行為(行),是依據文字歷史(文),還是包含口說歷史(言),來分「言行合一」、「文行合一」及「文言合行」三個時期。在政府承認原住民土地權及尊重傳統土地管理習慣的原則下,藉由國外原住民土地制度的發展方向,而提出「文言合行」的土地制度原則,可以做為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發展的起步。「文言合行」時期,文字歷史與口說歷史藉由法令程序,釐清土地耕作的事實真相為土地權利來源的依據,並可跨族群文化及制度變遷的歷史評判標準。在國家法令制度的實踐上,這是政府與原住民族共同的責任,而不是原住民族自己的工作。

  政府在法律制度的實踐上,注重跨文化藩籬的溝通,及去權威的過程,檢討原住民土地制度變遷脈絡,賦權原住民族,建立協商及溝通的制度與平台,確定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定義以及保障的法律制度,作為未來原住民土地制度實踐的核心工作。原住民族也需要在現代化社會成長過程及市場經濟生活模式,藉由自我批判與共同協商,尋找傳統文化的核心價值及社會關係,藉此自我論述傳統土地管理制度的知識體系,並給予現代的意義與價值,在政府提供的協商平台中,提出對族群主體發展需要的傳統土地制度的自我論述。

  最後,在「文行合一」時期,。國家以主流社會的現代土地產權制度為基礎,建立原住民現代土地管理制度,使原住民土地權利保障帶向「個人化放領」的極端方向。但臺灣原住民族群的土地使用,在傳統文化及社會關係觀察,包含「部落共有」及「個人私有」的情況,也有其族群之社會共善價值的實踐。在進到「文言合行」的時期,如果在忽略各族群傳統土地制度之知識體系的整理及建立,並缺乏跨文化藩籬的認識及溝通下,只用現代主流社會的思維認定原住民族只有部落共有而無個人私有的土地管理模式。如此,原住民土地權利的保障,在提升土地使用效率或不知其所以的情況下,是否又導向另一個「集體化管理」的極端。所以,各族群傳統土地制度之知識體系的整理,是建立未來原住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功夫,也是這一代原住民的責任。即便基於族群主體之現代化發展的需要,選擇「集體化管理」作為未來原住民土地管理制度的方向,由協商平台的溝通過程也可以知其所以轉變,至少是族群的自我選擇與發展28,也象徵國家正式邁入多元文化的時代。



28王泰升(1997:350)也有已作相同的建議。原住民族各族群對於土地所有權利的看法各有異同,就應否採取集體所有制,宜由原住民自行決定。但國家目前現行所有權型態只限近代法形式的權利形式,未來能夠接受何種範圍內的原住民型態的土地所有權,態度尚不明確。

由太魯閣族傳統 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 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
(草稿:歡迎有建議的閱讀者,可以進行討論及提供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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