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太魯閣耆老述說自己的故事之前,先觀察國內學者對原住民土地制度的整理。顏愛靜及楊國柱(2004:15-35)在參考衛惠林、黃應貴的研究,進一步整理臺灣原住民傳統土地所有制度,在分類上可依據土地使用類型會分為社地、農地、獵場、漁場及宅地等五類,若依據土地利用的組織分類可分為親屬組織、農業祭團、狩獵團體及魚撈團體四類,而各族群對這些土地使用類型有不同的土地使用文化及社會規範,呈現臺灣原住民多元土地使用管理的高密度奇異性特殊面貌。若依據用地的權利類型,原住民土地權利由經濟權能及支配權能發展的情況也區分了領有、保有、管有等類型,且族群內同時存在「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的類型。但在土地權利來說,有些採取「土地私有制」的族群,如泰雅族,因為在農地休耕期間無法絕對地排除其它族人在該土地上有「生存所必須」之開闢道路等行為,而缺乏現代「私有財產」的絕對排他性及獨佔性,被視為土地「所有」的性質不明確。
由傳統文化的觀點,原住民傳統土地使用習慣並不「絕對」排除需要協助的族人借用土地,此愛人的行為被視為共善的社會價值。這在現代臺灣社會推崇互助愛人的社會價值並不難理解。若因此,原住民族被國家認定沒有土地所有權概念,將使原住民族無法理解。另外,政府硬要由這樣的觀點來定義原住民土地權利保障的標準或層級,將會流於國家單一文化觀點之土地產權制度的限制,使「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規範的原住民土地相關原則也將流於形式。
由現代所有權概念標準來看,原住民土地使用型態被歸類為部落共同所有類型,並區分領有、保有及管有的類型。而在山田燒耕農業的模式下,一般被歸類為游耕農業且比較缺少土地所有權的刻板印象。由此觀點,原住民土地權利如何保障,將引起爭議。一般來說,如果主流學者的調查結果形成學術主流觀點,有機會成為政府建立制度之參考,使之成為國家設計原住民土地管理法令制度的理論基礎。所以,學界對原住民土地產權概念的主流觀點,往往實際牽涉到國家對原住民土地權利的保障及法令制度的設計。
顏文的整理分類與太魯閣族耆老所認知自己族群的土地習慣有很大的落差。因為太魯閣族在1914年國家權力進入太魯閣區域之前,傳統土地習慣已經是一套適合當時族群需要的完整土地管理規範,社會對於土地的邊界管理與土地使用都有規則。本節從耆老口述傳統土地的開墾過程及使用土地的社會關係,藉由傳統文化脈絡觀察,闡述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內含的社會共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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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族傳統土地使用習慣是喜歡在台地12附近興建住屋及開墾耕作土地。太魯閣族人向上可以設置獵場,向下可以開墾耕地,形成易守難攻的地勢,而接近水源為次要的選擇。太魯閣族耆老A1介紹到傳統社會以家族組織為核心,使用土地的方式是父親為戶長且管理及使用土地,每戶家庭依人口狀況開墾三、四塊足夠寬大的土地耕作,每塊土地依地力使用的情況,約每耕作三年就需要休耕四、五年。至於休耕的土地(smudal,舊的;psangay,休養)上會種植某種易成長的樹種,作為重新耕作時山田燒耕之天然肥料,而土地權利還是歸原開墾家族擁有及管理,且依彈性需要會在休耕的土地邊界局部種植地瓜等作物。太魯閣族文化工作者A5進一步闡釋土地休耕的意義,土地休耕是基於傳統文化認為土地涵養與家族生息有密切關係,規範族人不可以過渡使用土地的「惜地」(psangay)態度。並不像顏文整理泰雅族的休耕土地都歸為部落族人共有的情況。耆老A3表示太魯閣族Gaya規範兄弟必須依年齡順序結婚,父親會先分配手上耕作土地或開墾新土地,給先娶妻生子的孩子。最後,家長會留下最小的男孩繼承剩下的家業。所以,家中男孩都依需要分配到家族土地。一個家庭的土地使用及開墾會維持數十年以上甚至數代之久,有智慧的家長會評估家中男孩成家之後的土地需求是否多於家庭現有耕地的情況,耕地不足則會預先尋找新耕地。在男孩娶妻生子之前,家長會協助尋覓適合移居及開墾的土地。所以,整個休耕過程並非如游牧民族的頻繁移動或是土地邊界模糊。
耆老A1進一步介紹,傳統家庭裡男孩分家的時間是男孩娶妻並有兩個孩子之後才分家,因為原生家庭在教育男孩如何建立家業及照顧幼兒之後,男孩才算可以真正獨立。父親與親友會協助將分家的孩子尋找適當的土地開墾,並興建新住家及設備,族人間這樣互相協助稱為snbaluh。開墾的過程是先尋找無人使用的土地,並排除族人的休耕土地,進而選定地勢平坦的地區,並且觀察林木成長是否茂盛及土質狀況來評估是否地力適合開墾,會再詢問當地族人該土地是否確實沒有人使用,以確定沒有侵犯族人的土地。最後,族人會藉由祭司詢問祖靈Utux該土地是否適合開墾以及確認需要兩隻腳(雞)或是四條腿(豬)的祭祀,在經過流血共食的過程而與看顧土地的祖靈建立家族血緣上的關係。在這些繁瑣的準備過程之後,才會開始開墾新耕地。家人會協助將分家子女開墾出一兩塊新耕地之後,並且土地作物生產穩定,才會在新耕地上興建住屋,而正式分家獨立。族人尋找新耕地的過程,嚴格禁止侵犯族人所有土地,尊重祖靈引導取得適當的耕作地,並視土地的開墾為祖靈的恩賜,此乃傳統文化中「敬天」(miisug tuxan)的態度。
太魯閣族開墾新土地的過程,在太魯閣族傳統文化脈絡及社會關係觀察,開墾新耕地會在傳統Utux信仰做紀錄,使祖靈保護該土地,避免外人侵犯,並取得部落族人共同的承認,只是當時沒有現代形式的文字紀錄及採用國家法律制度保障的概念。若與國家依法放領公有未登記的保留地給原住民來比擬,太魯閣族人在傳統社會規範Gaya的基礎上,是「和平地」開墾沒有祖靈保護或登錄的山林土地,而在傳統社會關係脈絡下取得新墾地之所有權利。這樣的土地取得過程,在政府承認原住民土地權利之政策下,應予於現代法令制度的尊重。因為傳統土地制度是原住民社會傳統文化的實踐,也是政府進行土地總登記之前,族人間維持土地關係及登錄耕作事實的社會規範。
另一種最安全而不違背社會規範的新耕地取得方式,是親友間詢問子嗣比較少的家庭,是否家族有多餘的土地可轉讓。耆老A4、A7與A10介紹到,在1970年代太魯閣族人還是有這樣的情況,在當面協商約定的情況下,用一隻豬或雞來買賣土地,事後都不能反悔。現今年輕族人會用現代交易市場一隻雞或豬的現金價值來評估當時的土地交易,覺得一隻雞換兩三公頃土地是不划算的交易,那是忽視當時傳統社會的生活背景。在那個沒有飼料及抗生素的年代,族人沒有多餘的剩飯可以養豬及雞,甚至需要花三年才可以養大一條豬。族人隨時有與祖靈的醫療或結婚送禮需要,使豬及雞在傳統社會有重要的價值,並非現代養殖技術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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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開墾新土地的過程可以看到族人對於分家子女及親友的愛,尊重祖先口傳山林生活的教導,不會過渡使用土地,以及敬重祖靈給予土地的賞賜,是表現出太魯閣族人在山林生活最核心的價值觀與態度:敬天(miisug tuxan)、惜地(psangay)、愛人(mhuway)14 。家庭在功能上是族人生活技能養成教育的中心,也是家族延續及傳統文化繼承的核心;在沒有文字教育的年代,耆老的話語教導這些生活態度及傳承傳統文化。而目前一般對於太魯閣族人開發土地及使用的刻板印象,著重到太魯閣族與不同族群間的土地爭取之戰爭歷史,給予太魯閣族人強悍的土地取得的印象,那是太魯閣族把異族當作敵人(pais)的土地資源分配的狀態。但對於族群內部的傳統社會關係及傳統文化脈絡下,太魯閣族傳統土地使用的核心社會價值,則未被深入探討。
圖1:太魯閣族傳統土地使用制度的社會核心價值:敬天、惜地、愛人。yipingpih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99)
在太魯閣族傳統土地管理習慣之外,傳統土地使用的耕作方式是山田燒耕的模式。耆老A9也解釋傳統農業知識,山田燒耕的產量在與沒有使用農藥的平地產量來比較,相同的人力勞務條件下,山田燒耕的產量是優於平地耕作。因為休耕土地上種植的樹種是易成長而根不深,焚燒除了有天然肥料的效果之外,有規劃的燒墾作法會達到焚燒雜草種子與嫩芽的自然除草效果,或使得雜草長的比較緩慢的情況,與現代農藥的除草效能相同。平地農地的雜草長的比較快,也是1940年代集團移住到平地耕作的族人不適應平地生活的原因之一。
政府認為過去臺灣原住民使用燒墾農業的技術是濫墾山林土地,游耕農業的社會也沒有所有權概念,其實完全是一種文明者在跨文化藩籬的誤解。現在有機耕作的方式也推廣禁止使用農藥的耕作方法,原住民傳統燒墾知識也代表了自然耕作方式的知識價值。太魯閣族原先這樣的傳統土地管理與使用規範穩定了土地資源的社會關係,傳統文化也在其中傳承與實踐。從穩定社會的土地關係來說,這也是一種滿足當時原住民社會土地規範的一套制度。
政府在現代文明的登記制度及管理組織的科學觀察,原住民土地關係沒有文字紀錄而脫離自由市場,也無法從傳統社會的文化脈絡觀察傳統土地使用的社會關係,需要重新建立一套現代土地制度來保障原住民的土地權利。這的確使原住民土地進到自由市場來運作,有一套現代制度的管理。但這樣的制度轉換也因為無法跨文化藩籬的誤解,而帶來傳統文化的破壞及土地權利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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