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傳統的調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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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信仰及社會規範為基礎的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在國家權力的介入及現代化社會變遷的情況下,傳統土地制度發生哪些調適與變遷呢?若由政府實施土地制度變遷的脈絡來分析,影響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變遷因素有很多面向,比如國家法令制度變遷、現代教育排除族群傳統文化的傳承、現代土地制度與農業技術、引進土地市場經濟、社會專業分工轉變傳統土地做為家庭生活唯一依靠的角色、傳統信仰被取代的情況等等,有很多的因素可以切入討論。本文不由此分析,避免作細項探討,但採取鉅觀的角度,觀察原住民所主張原住民土地權利的依據為脈絡,觀察原住民土地制度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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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採用鉅觀的角度,單純的由原住民主張傳統原住民土地權利的行為(「行」),是依據口頭約定(「言」)或文字歷史(「文」),來分析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的變遷。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言行合一」、「文行合一」及「文言合行」。以這樣的分期,現代原住民土地制度正處於「文行合一」的穩定時期,以及政府承認多元文化觀點及檢討發現過去土地政策損害原住民土地權利,但又無法跨入「文言合行」時期的尷尬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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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行合一」時期是1960年代實施土地總登記之後開始。國家法律規範原住民取得土地權利的證據,是登記原住民集體非法使用國家土地紀錄的地籍簿冊。這樣的地籍簿冊也成為後來管理辦法第八、九條放領保留地他項權利的合法證明文件,也就是法律條文所謂的「土地使用權源證明文件」。政府這樣放領原住民土地,使得傳統土地制度由口頭承諾為依據的「言行合一」年代,變遷到文字歷史為依據的「文行合一」的年代。原住民之間言語的承諾只做為參考或是協商的過程,唯有政府的文字歷史登記或雙方共同的文字記錄,才有原住民土地權利的法律絕對保障。所以,耆老口說歷史已經不具法定證據的效力,使得權利主張者的行為得與文字證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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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政府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則上政府尊重原住民傳統土地習慣與社會價值,並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下,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2007年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更清楚的指出各國政府應該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的土地權利,對於政府違反「自由知情而同意」而侵犯的土地權利,都需要恢復及補償。再參考國外原住民土地制度的發展,以及之前闡述傳統文化脈絡下既存的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本文對未來的傳統土地管理制度的發展脈絡,歸納為「文言合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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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原住民族是多元族群,各族群有各自的土地使用的傳統文化及社會價值,需要自行從傳統文化內涵及族群現代發展需要,闡述自己族群傳統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本文前段整理太魯閣族耆老口說歷史,為了就是闡述族群傳統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若落實到原住民族「土海法」的規範,政府應規劃兩個層級的階層式架構設計法律,也就是國家賦權予原住民族,原住民族再依據各族群傳統文化及族群環境發展需要,與政府共同調整施行細則的法律條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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