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行合一」時期是1960年代實施土地總登記之後開始。國家法律規範原住民取得土地權利的證據,是登記原住民集體非法使用國家土地紀錄的地籍簿冊。這樣的地籍簿冊也成為後來管理辦法第八、九條放領保留地他項權利的合法證明文件,也就是法律條文所謂的「土地使用權源證明文件」。政府這樣放領原住民土地,使得傳統土地制度由口頭承諾為依據的「言行合一」年代,變遷到文字歷史為依據的「文行合一」的年代。原住民之間言語的承諾只做為參考或是協商的過程,唯有政府的文字歷史登記或雙方共同的文字記錄,才有原住民土地權利的法律絕對保障。所以,耆老口說歷史已經不具法定證據的效力,使得權利主張者的行為得與文字證據一致。

  這一代族人成長在日本殖民統治後期,1950年代之後出生的族人已經遠離傳統Kari Rudan的教育,而接受國家現代教育並習慣文字的使用,也接觸市場經濟而認識貨幣可以計算物價及累積財富,傳統信仰也因為西方宗教的影響而失去約束力,甚至社會專業分工的模式使族人的工作不再只依靠傳統山林土地的傳統生活方式。這代族人對傳統「言」的自我內心慾望之省察,已經被現代專業名詞堆砌的法律文字修辭所掩蓋。藉由法令條文的保障,族人追求物質累積的慾望,有新的遊戲規則可尋,並得以解放。

  國家法令條文只規範個人的行為結果,司法審判主要也是調查事實真相及維護公平正義,並修正違反法令的個人行為,而不重視個人內心的想法或是個人慾望擴張是否違反社會價值。如圖4,國家現代法令制度的核心價值已經取代傳統會共善價值,不再重視傳統敬天、惜地、愛人之社會共善價值來制訂土地管理法規,而是人定勝天、保障個人產權、尊重個人自由的西方個人主義的概念為核心。藉由現代教育機制灌輸現代的社會價值,並依據這樣的社會價值建立一套現代土地管理制度。而在國家法令制度的影響下,原住民傳統社會土地管理制度也在這樣的社會價值變遷下翻轉。

  國家的原住民土地制度之文字歷史登記帶來了正面影響。保留地使用的土地總登記使原住民土地權利被合法保障,也使得土地市場經濟得以建立制度及合法進行。對受過現代教育的原住民青年來說,這是一項國家放領原住民土地的德政,使得原住民土地因登記而有所保障,甚至引入市場經濟而成為土地商品,成為原鄉發展的土地資本制度化的基礎。只要個人行為「依法」爭取,文字登記將保障個人的土地資產的累積,更激發人們努力工作的意志及發展的動力。法令條文也明文規範當事人行為的賞罰,而擺脫模糊的行為空間,以及傳統信仰的潛在束縛。

  在「文行合一」時期,太魯閣族傳統視為善的社會價值:敬天、惜地、愛人,發生轉變。如圖4 所展現的,外來信仰的傳入及現代教育的普及,人們不再發自內心地「敬天」及畏懼傳統Utux信仰,並在傳授現代科技的學校教育中灌輸「人定勝天」的冒險精神;法令條文保障個人自由,使「愛人」排列出以個人為首位的優先順序;土地丈量畫出個人土地的圖面及面積,使「惜地」變成愛惜自己的土地,並期望累積更多個人財富。也因為政府放領保留地是以使用者為對象,使大部分的原住民成為土地所有權之受益者,而沒有產生原住民對原墾地屬國有的抗爭,當時也少有聽到原住民反對抗議土地放領的情形。政府在1960年代建立原住民新土地制度及引導原住民社會進入現代土地市場,是有效而成功的。

  國家的原住民土地制度之文字歷史登記也帶來了負面的影響,因為國家採用單一現代土地產權的概念,否定了原住民傳統產權概念及社會價值,使法令制度也不保障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及社會關係。對熟知傳統Gaya規範的太魯閣族耆老來說,幾乎都不清楚國家賦予土地權利的過程,為何是經過自己非法佔用國家土地而取得的合法土地權利;更不清楚原住民土地權利取得的過程,為何是在國家否定原住民土地權利及傳統土地使用習慣的原則下進行。進一步說明這樣的土地制度變遷所產生的負面效果。首先,檢視政府土地放領調查的基礎,是在會勘當時土地使用者,並登記為土地他項權利的擁有者,過程完全不考量族群傳統文化脈絡下的社會關係,甚至發生國家公產機關理所當然地強佔原住民土地等等特殊情況,也被合法的登記取得土地權利。另外,原住民族也無從選擇適合自己族群的傳統文化及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之傳統土地管理制度,更無法主張在族群傳統文化及社會關係脈絡下原住民土地權利的保障。比如,部落共有的獵場及農地無法登記為某個人擁有,所以很多獵場土地成為林務局管理的國有土地。再來,在文字歷史與口述歷史的權利保障基礎轉換的過程,熟知申請土地登記的族人也曉得口頭協定與文字契約之間不同的權利保障,此差異激發他個人的慾望,大量合法登記傳統文化不屬於自己的土地而擴張個人利益,甚至產生合法侵犯族人土地權利的情形。這樣的情況看在學習現代法令規範的部落精英眼中,看到一條快速累積個人資產的合法途徑,而自願放棄傳統文化及社會共善價值為基礎的的傳統土地制度。

  法令制度之條文規範原住民取得土地的遊戲規則,族人主張土地權利的行為得以忽略「言」的傳統內涵,這情況營造熟悉法令條文的部落精英容易發生「異化」的背景環境。耆老A3在與鄉公所及親友之間的土地權利糾紛的過程中,用憤怒悲傷的語氣,發出這樣的嘆息:

怎麼這麼小偷。國家也偷(mgguyi)原住民土地,族人也偷自己親戚的土地,怎麼這樣?太魯閣族的世界會毀壞掉!

  耆老A3這一席話,無法理解國家規範土地使用規則的轉變,只能用太魯閣族違反Gaya最嚴重的項目「偷(mgguyi)土地」來表達,代表了那一世代原住民共同的疑惑。甚至耆老A3還遭受年輕族人的譏笑,那是之前沒有國家法令年代的故事,不適用於現代文明社會,她也只能私下表達太魯閣族世界會毀掉的憂慮。國家在忽視傳統土地制度的傳統文化及社會關係脈絡下,建立以文字歷史紀錄的登記制度為土地權利保障的現代土地制度,也產生對傳統社會關係的破壞。

  最後,在國家法制權威的主導之下,行政部門工作的族人精英經過現代地政教育及國家專業考試而進到公務體系,國家也依據現代土地制度考核這些精英的行政績效。這群部落精英視現代文字登記為文明進步的象徵,甚至自我否定族群傳統文化視為善的社會價值。另一方面,因為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依據傳統信仰管理且沒有文字登載,而被國家視為無土地使用權源,使族人精英在參與法令制度執行的立場,先自我否定土地總登記之前的原住民土地權利。從國家建立一套現代土地產權制度而設計的現有原住民土地管理制度,在忽視原住民土地制度隱含傳統文化及社會關係的脈絡下,「文行合一」的土地制度設計,挾現代化之名,隱含了對原住民族「同化」的附帶效應。

  在「文行合一」的時代,政府推行現代土地制度,藉由地籍簿冊登記土地產權。但原住民傳統社會產生價值混亂,以及需要藉由政府調整法規制度及傳統文化教育,再行調適。所以,這轉變源自於國家法令制度,其修正也需要由政府設計新制度來調適,也就是政府在尊重原住民族傳統土地產權概念及社會價值下,藉由現代土地制度的管理技術及市場運作,賦予「言」與「文」有相同的證據力,多元發展各族群傳統文化及社會價值基礎的當代傳統土地管理制度,使土地變遷歷史得以呈現事實真相,原住民土地權利的保障更加完備,而不受限西方土地產權制度的單一價值。


由太魯閣族傳統 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 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
(草稿:歡迎有建議的閱讀者,可以進行討論及提供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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