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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紹太魯閣耆老述說自己的故事之前,先觀察國內學者對原住民土地制度的整理。顏愛靜及楊國柱(2004:15-35)在參考衛惠林、黃應貴的研究,進一步整理臺灣原住民傳統土地所有制度,在分類上可依據土地使用類型會分為社地、農地、獵場、漁場及宅地等五類,若依據土地利用的組織分類可分為親屬組織、農業祭團、狩獵團體及魚撈團體四類,而各族群對這些土地使用類型有不同的土地使用文化及社會規範,呈現臺灣原住民多元土地使用管理的高密度奇異性特殊面貌。若依據用地的權利類型,原住民土地權利由經濟權能及支配權能發展的情況也區分了領有、保有、管有等類型,且族群內同時存在「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的類型。但在土地權利來說,有些採取「土地私有制」的族群,如泰雅族,因為在農地休耕期間無法絕對地排除其它族人在該土地上有「生存所必須」之開闢道路等行為,而缺乏現代「私有財產」的絕對排他性及獨佔性,被視為土地「所有」的性質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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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魯閣族傳統土地使用習慣是喜歡在台地12附近興建住屋及開墾耕作土地。太魯閣族人向上可以設置獵場,向下可以開墾耕地,形成易守難攻的地勢,而接近水源為次要的選擇。太魯閣族耆老A1介紹到傳統社會以家族組織為核心,使用土地的方式是父親為戶長且管理及使用土地,每戶家庭依人口狀況開墾三、四塊足夠寬大的土地耕作,每塊土地依地力使用的情況,約每耕作三年就需要休耕四、五年。至於休耕的土地(smudal,舊的;psangay,休養)上會種植某種易成長的樹種,作為重新耕作時山田燒耕之天然肥料,而土地權利還是歸原開墾家族擁有及管理,且依彈性需要會在休耕的土地邊界局部種植地瓜等作物。太魯閣族文化工作者A5進一步闡釋土地休耕的意義,土地休耕是基於傳統文化認為土地涵養與家族生息有密切關係,規範族人不可以過渡使用土地的「惜地」(psangay)態度。並不像顏文整理泰雅族的休耕土地都歸為部落族人共有的情況。耆老A3表示太魯閣族Gaya規範兄弟必須依年齡順序結婚,父親會先分配手上耕作土地或開墾新土地,給先娶妻生子的孩子。最後,家長會留下最小的男孩繼承剩下的家業。所以,家中男孩都依需要分配到家族土地。一個家庭的土地使用及開墾會維持數十年以上甚至數代之久,有智慧的家長會評估家中男孩成家之後的土地需求是否多於家庭現有耕地的情況,耕地不足則會預先尋找新耕地。在男孩娶妻生子之前,家長會協助尋覓適合移居及開墾的土地。所以,整個休耕過程並非如游牧民族的頻繁移動或是土地邊界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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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開墾新土地的過程可以看到族人對於分家子女及親友的愛,尊重祖先口傳山林生活的教導,不會過渡使用土地,以及敬重祖靈給予土地的賞賜,是表現出太魯閣族人在山林生活最核心的價值觀與態度:敬天(miisug tuxan)、惜地(psangay)、愛人(mhuway)14 。家庭在功能上是族人生活技能養成教育的中心,也是家族延續及傳統文化繼承的核心;在沒有文字教育的年代,耆老的話語教導這些生活態度及傳承傳統文化。而目前一般對於太魯閣族人開發土地及使用的刻板印象,著重到太魯閣族與不同族群間的土地爭取之戰爭歷史,給予太魯閣族人強悍的土地取得的印象,那是太魯閣族把異族當作敵人(pais)的土地資源分配的狀態。但對於族群內部的傳統社會關係及傳統文化脈絡下,太魯閣族傳統土地使用的核心社會價值,則未被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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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太魯閣族傳統土地管理習慣之外,傳統土地使用的耕作方式是山田燒耕的模式。耆老A9也解釋傳統農業知識,山田燒耕的產量在與沒有使用農藥的平地產量來比較,相同的人力勞務條件下,山田燒耕的產量是優於平地耕作。因為休耕土地上種植的樹種是易成長而根不深,焚燒除了有天然肥料的效果之外,有規劃的燒墾作法會達到焚燒雜草種子與嫩芽的自然除草效果,或使得雜草長的比較緩慢的情況,與現代農藥的除草效能相同。平地農地的雜草長的比較快,也是1940年代集團移住到平地耕作的族人不適應平地生活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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