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族傳統土地使用習慣是喜歡在台地12附近興建住屋及開墾耕作土地。太魯閣族人向上可以設置獵場,向下可以開墾耕地,形成易守難攻的地勢,而接近水源為次要的選擇。太魯閣族耆老A1介紹到傳統社會以家族組織為核心,使用土地的方式是父親為戶長且管理及使用土地,每戶家庭依人口狀況開墾三、四塊足夠寬大的土地耕作,每塊土地依地力使用的情況,約每耕作三年就需要休耕四、五年。至於休耕的土地(smudal,舊的;psangay,休養)上會種植某種易成長的樹種,作為重新耕作時山田燒耕之天然肥料,而土地權利還是歸原開墾家族擁有及管理,且依彈性需要會在休耕的土地邊界局部種植地瓜等作物。太魯閣族文化工作者A5進一步闡釋土地休耕的意義,土地休耕是基於傳統文化認為土地涵養與家族生息有密切關係,規範族人不可以過渡使用土地的「惜地」(psangay)態度。並不像顏文整理泰雅族的休耕土地都歸為部落族人共有的情況。耆老A3表示太魯閣族Gaya規範兄弟必須依年齡順序結婚,父親會先分配手上耕作土地或開墾新土地,給先娶妻生子的孩子。最後,家長會留下最小的男孩繼承剩下的家業。所以,家中男孩都依需要分配到家族土地。一個家庭的土地使用及開墾會維持數十年以上甚至數代之久,有智慧的家長會評估家中男孩成家之後的土地需求是否多於家庭現有耕地的情況,耕地不足則會預先尋找新耕地。在男孩娶妻生子之前,家長會協助尋覓適合移居及開墾的土地。所以,整個休耕過程並非如游牧民族的頻繁移動或是土地邊界模糊。

  耆老A1進一步介紹,傳統家庭裡男孩分家的時間是男孩娶妻並有兩個孩子之後才分家,因為原生家庭在教育男孩如何建立家業及照顧幼兒之後,男孩才算可以真正獨立。父親與親友會協助將分家的孩子尋找適當的土地開墾,並興建新住家及設備,族人間這樣互相協助稱為snbaluh。開墾的過程是先尋找無人使用的土地,並排除族人的休耕土地,進而選定地勢平坦的地區,並且觀察林木成長是否茂盛及土質狀況來評估是否地力適合開墾,會再詢問當地族人該土地是否確實沒有人使用,以確定沒有侵犯族人的土地。最後,族人會藉由祭司詢問祖靈Utux該土地是否適合開墾以及確認需要兩隻腳(雞)或是四條腿(豬)的祭祀,在經過流血共食的過程而與看顧土地的祖靈建立家族血緣上的關係。在這些繁瑣的準備過程之後,才會開始開墾新耕地。家人會協助將分家子女開墾出一兩塊新耕地之後,並且土地作物生產穩定,才會在新耕地上興建住屋,而正式分家獨立。族人尋找新耕地的過程,嚴格禁止侵犯族人所有土地,尊重祖靈引導取得適當的耕作地,並視土地的開墾為祖靈的恩賜,此乃傳統文化中「敬天」(miisug tuxan)的態度。

  太魯閣族開墾新土地的過程,在太魯閣族傳統文化脈絡及社會關係觀察,開墾新耕地會在傳統Utux信仰做紀錄,使祖靈保護該土地,避免外人侵犯,並取得部落族人共同的承認,只是當時沒有現代形式的文字紀錄及採用國家法律制度保障的概念。若與國家依法放領公有未登記的保留地給原住民來比擬,太魯閣族人在傳統社會規範Gaya的基礎上,是「和平地」開墾沒有祖靈保護或登錄的山林土地,而在傳統社會關係脈絡下取得新墾地之所有權利。這樣的土地取得過程,在政府承認原住民土地權利之政策下,應予於現代法令制度的尊重。因為傳統土地制度是原住民社會傳統文化的實踐,也是政府進行土地總登記之前,族人間維持土地關係及登錄耕作事實的社會規範。

  另一種最安全而不違背社會規範的新耕地取得方式,是親友間詢問子嗣比較少的家庭,是否家族有多餘的土地可轉讓。耆老A4、A7與A10介紹到,在1970年代太魯閣族人還是有這樣的情況,在當面協商約定的情況下,用一隻豬或雞來買賣土地,事後都不能反悔。現今年輕族人會用現代交易市場一隻雞或豬的現金價值來評估當時的土地交易,覺得一隻雞換兩三公頃土地是不划算的交易,那是忽視當時傳統社會的生活背景。在那個沒有飼料及抗生素的年代,族人沒有多餘的剩飯可以養豬及雞,甚至需要花三年才可以養大一條豬。族人隨時有與祖靈的醫療或結婚送禮需要,使豬及雞在傳統社會有重要的價值,並非現代養殖技術可以理解。

  在沒有國家約束的情況下,傳統土地制度也衍生及蘊含了族群文化及特有的土地產權概念。太魯閣族人依據傳統文化及土地制度,開發家族需要的新墾地。族人看待山林土地好比賴以維生的母親,產生『有土斯有命』的土地產權概念,族人與自然環境共生的關係,以及傳統文化及族人的生命依此而延續;不同於現代土地自由市場『有土斯有財』的概念,把土地視為一種有價商品及個人資產。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協議不用文字書面契約,透由當面的對話(Kari)建立口頭約定,並在傳統信仰的基礎上展現出弱勢族人的生存需求被滿足,不會仗著土地所有權利來拒絕族人借用土地的請求,是一種「愛人」的態度(mhuway慷慨, gnaalu憐憫)。

  基於愛人價值觀的太魯閣族傳統土地使用習慣,族人有時會勉為其難的允許親友租借休耕地,以暫時解決族人急需土地使用的需求,這樣的過程稱為Pnlabu。租借雙方在借用規範上會談好範圍、租期及代價,當租借時間一到就必須歸還土地或再次協議,過程不需要任何文書契約,雙方當面的口頭承諾在Gaya上就發生規範效力,其實也等同於現代社會的文字契約。這不需要簿冊登記,在傳統Utux信仰上,租借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受到保障的13。各部落也擁有各自公有的獵場、水源區,且部落間會互相承認而互不侵犯。

  在傳統土地管理上,信守口頭承諾也是傳統土地制度運作的基礎。族人建立口頭承諾之後,族人隨時省察自我內心的慾望並發自內心的遵守約定,是太魯閣族傳統社會視為善的價值觀。這與現代社會道德標準是相通的,就像漢寶德(2009)探討「品德」教育之改革時提到『誠信是文明社會重要價值,這種價值有沒有必要隨著時代改變檢討呢?』並舉例,丹麥駐台官員觀察,臺灣人有所約定要立合約為憑,但丹麥人只要握手即可。差異在於人間的互信。並指出『在成熟的西方社會,人是有信用的,因此可以互相尊重』。所以,原住民傳統社會依據傳統文化及信仰規範,堅守口頭承諾的土地關係,也就如同成熟西方社會,人與人互信的展現。

  顏文依據學術嚴謹的分類標準,對原住民使用土地模式作整理,歸類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沒有絕對排他性及獨佔性之「所有權」概念。若政府以此主流概念規劃土地制度,無法跨文化藩籬溝通,忽視太魯閣族傳統文化脈絡及社會價值下觀察該族傳統土地制度體系,認為太魯閣族傳統土地權利沒有達到「所有權」的標準,以此來認定太魯閣族沒有現代「私有土地財產」的概念,使原住民失去土地總登記之前的土地權利及自我否定傳統土地習慣與文化。這樣的土地制度設計突顯政府及主流社會之土地產權概念的我族中心主義,來否定原住民土地使用習慣的社會價值,建構國家土地產權制度的權威與霸權心態。


12住秀林鄉加灣村的太魯閣耆老田信德牧師在太魯閣族人地區牧會的時候,曾經詢問耆老有關Truku的意義,記錄到Truku其實是「台地」的意思,也表示這一群族人喜歡選擇台地為居住及聚集的地區。族語稱三個叫Tru,表示台地的上坡、平地與下坡的三個地形結構。在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舉辦「2009 Magay Bari全國太魯閣族歲時祭儀研討會」的序言,也有所介紹。
13太魯閣耆老A3表示,2007~2008年間向秀林鄉大同(沙卡噹)部落族人要求歸還其先夫租借給他們的原墾地。而這些原墾地在土地總登記之後,土地所有權已經被登記為租用族人所有。基於傳統文化之尊重及感念租借土地之恩情,租用族人也依據已經過世長輩的約定,請土地代書用土地交易的方式,把多年來租用而取得所有權的土地歸還給耆老A3。由這些歸還的行為可以知道,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需要政府修改土地制度之外,還牽涉到族人重視自己傳統文化的層度。

由太魯閣族傳統 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 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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