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南投眉溪段265地號土地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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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主管機關表示,因為公所承辦單位人員替換頻繁,所以辦理人民申請案件延宕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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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佟振國/仁愛報導〕仁愛鄉大同村眉溪段卅六公頃公共造產地已解編七年,但早年即在當地耕作居住 的農民黃春福希望透過申請土地耕作權登記,拿回祖先辛苦耕耘土地,不滿多次遭公所打回票,質疑公所行政嚴重怠惰;公所則強調,該筆土地除黃姓民眾,還有張 姓民眾等人申請與主張相關權利,屬於有爭議土地,目前黃姓民眾已提起行政訴訟,一切循司法途徑解決,尊重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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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仁愛鄉公所)以不公不義之手段強取原耕作人Takun(黃△△)仁愛鄉眉溪段265地號內1.5公頃編為公共造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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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仁愛鄉公所)以不公不義之手段強取原耕作人Takun(黃清萬)仁愛鄉眉溪段265地號內1.5公頃編為公共造產地,俟後公共造產地解編後,公所以該地有糾紛不讓于繼承人Pihu(黃春福)辦理土地耕作權登記乙案,公所處理方式,是何居心?請各方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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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觀眾朋友一起來動腦筋,想想一件土地耕作權的設定申請要花多少時間?十天、半個月,還是更久?這個答案對南投仁愛鄉的賽德克族人Pihu和他的兒子來說,竟然是七年。Pihu的父親從50年開始耕作仁愛鄉眉溪段一塊1.5公頃的土地,並且在91年向鄉公所申請土地耕作權的設定,但是卻遭到鄉公所先是以公共造產地為理由駁回,接著又冒出了糾紛案,讓Pihu父子非常不能理解,他們於是不斷用白紙黑字陳情,和公所打筆戰,七年來光是來來往往的公文,就將近100件,累積起來厚達2公分。他們永不妥協、靠證據追根究柢的精神,終於在今年四月,順利設定了土地的耕權。他們面對國家機器不懼不怕並且不屈不撓的毅力,希望能為同樣面臨土地爭議的族人,帶來一點正面的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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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neudus mu ka dxgal土地是我們的生命,耆老常以此訓勉族人,因為所有生物都是與土地有關,沒有它所有物種無以維生,因此,土地就像人體血液一樣重要,延續孕育著代代血脈的根源,使我們生生不息。因此,當族人面臨到祖傳土地,竟莫名變成鄉公共造產用地,族人將如何找到解決之道?正考驗著族人如何在政府法令規範下,突破「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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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父Takun及本人Pihu(下稱本人)自民國(下同)50年起,即先後在南投縣仁愛鄉眉溪段265地號(內1.5公頃)(已分割為眉溪段265-3地號)原住民保留地上墾耕種果樹(松茂梨)及茶樹迄今,緣本人曾於91年5月間將已整理好之土地準備種植新茶,同時也尋獲水源並且接好管線及裝設馬達,以進行農作物之需求之用。惟欲向電力公司(南投仁愛服務所)申請農用電時,電力公司表示土地無土地他項權利(或土地所有權狀)不可申請用電,則需由鄉公所出示證明。隨後本人向仁愛鄉公所以口頭詢問遭拒,乃於91年7月24日將有關申請書件逕向仁愛鄉公所正式提出申請耕作權設定。惟,該所於92年3月24日函復本人,該地已列為該所之公共造產地為由駁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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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愛鄉公所曾於98年6月1日以口頭告知我們要參加會議,後來我們以不符行政程序法流程,請公所以公函方式告知。公所於98年6月24日仁鄉土管字0980009586號函通知本人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屆時台端若未到現場協議即提出陳述意見,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請當日到場攜帶身分證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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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土地申請案已於民國98年4月1日經仁愛鄉鄉土審委員會同意放領至今,行政機關(仁愛鄉公所)仍沒有任何的回應。等待的這二個月裡,外界已是謠言四起,令我對那些放話的人,感到佩服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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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距上次土地審查會的日子剛好過了一個月,今日早上我的父親來電告知,土審會審查的結果已經送到南投縣政府原民局。然而我的父親主動和原民局林課長聯絡後,得到的答案是,土審清冊已經送到縣府,但是鄉公所還是有簽送意見上來,那麼案件會備查,但還會送還給鄉公所提供資料什麼的。讓我的父親聽到這樣子的對話,只好又打電話給我,請我主動和原民局林課長聯絡了解狀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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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主,能夠將這份遲來的正義,透過原民台彰顯出來,將一切的榮耀歸給萬能的主。 我是在4月3日新聞報導的賽德克族人已並.壁虎,在過去的7年裡,走過了我的低潮、失望、無奈。現在回顧過去漫長的光陰裡,謝謝隨伴我的家人、朋友,沒有他們的支持,我無法能夠堅強的走過去。曾經我差點放棄掉,但是,因為我母親的一句話「這是你阿公留下的產業,無論如何,一定要拿到。」,我的母親如此的盼望。幾次看到父母親失望的表情與無奈的感受,幾度都覺得沒有希望的要放棄,做兒子的我,怎麼會忍心看著二位老人家如此。因而,我只能把這些無助、無奈的心情強壓在心裡,默默不斷承受著。還一直不斷為家人鼓勵與打氣,一直給予他們最大的希望。事實上,我的父母他們才是給予我最大的動力。沒有他們,我似乎無法能夠撐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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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賽德克父子花七年的時間爭取土地,那是一塊位在眉溪段265號的土地,最近傳出好消息,因為最近一次的土審委員根據這一對父子準備的資料,最後一致通過他們的土地審查,這一對父子將合法取得祖先所留下的眉溪段265號所有1.5公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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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仁愛鄉一位賽德克族人要爭取祖先留下來的土地權,用了至少七年的時間跟仁愛鄉公所打交道,七年來,這位賽德克人學著寫公文、寫訴願書以及各種陳情狀,為的就是要證明土地確實是他的祖父曾經耕作的土地,最後甚至不惜向監察院陳情,仁愛鄉公所也表明承辦流程以及退回的原因,帶您聽聽看兩造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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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8年2月26日核復結果,將我們申請耕作權登記案提送98年4月1日土地審查委員會。然而,在未召開審會前,我的父親拜訪土審會委員說明我們的案情,同時也請求能夠在土審會當日能到現場說明案情的訴求。未料,得到的結果是「沒有必要」。所以,我在得知這樣子的答案後,只好透過網路向媒體請求協助。希望透過媒體的報導,讓公所能夠用真正的行政態度處理我們的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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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努力的爭取並發聲時,一直受到如此的不公平對待,心情已是心灰意冷地快要放棄。好不容易,盼望到「中華民國監察院」開始運作了。於是,我們於民國97年9月4日具文向監察院提出陳情,這已經是我們多年來,最後的一個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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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6129日上午,我們與南投調查站調查員約好時間,在村長的陪同下,與調查員面對面的提出我們申請案件的疑義。除了提供過去所有的公文書函外,另外,我也整理一份舉發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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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12月14日南投縣政府訴願決定書理由二、‧‧‧、「四、問:若公共造產目的已不存在,訴願人是否可以申請辦理耕作權登記?答:可以。在造林事業報准撤銷之後,就可以申請辦理耕作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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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針對鄉公所於93年5月13日土審會審查清冊內,有關黃○○欄位中「備註」欄位內加註「80幾年間曾由羅○○等二人因侵占公共造產地遭法院判刑確定」等字樣,向鄉公所陳情提出質疑,並請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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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鄉公所因公共造產地理由駁回我們的申請案件,又再度的提出訴願。此時,我還特地北上找尋律師,為我們的申請案撰寫訴願書。當時,律師也覺得非常不可思議,南投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都在民國92年12月19日作出訴願決定,為何公所不但沒有辦理,還用同樣的理由駁回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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