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鄉公所因公共造產地理由駁回我們的申請案件,又再度的提出訴願。此時,我還特地北上找尋律師,為我們的申請案撰寫訴願書。當時,律師也覺得非常不可思議,南投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都在民國92年12月19日作出訴願決定,為何公所不但沒有辦理,還用同樣的理由駁回申請案。

南投縣政府於民國94年12月14日作出訴願決定,其結果為「原處分撒銷,由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六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南投縣政府曾於93年8月13日派員至仁愛鄉公所訪談承辦人並製作訪談紀錄,內容「一、問:系爭公共造產用地依據 貴所資料核准租用期間為九年(租期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目前有無租用關係存在?答沒有,沒有續租。」、「二、該筆公共造產用地經查原由林務局造林使用,早年林木適伐期間砍伐之後移由 貴公所輔育管理,惟 貴公所因囿於經費拮据,無法管理輔育,致使該筆公共造產用地形同荒廢、雜木叢生,已失原計畫用途。則系爭土地之公共造產用地目的是否還在存?答:系爭土地之公共造產用地目的,現在已經不存在。」、「問:若公共造產用地目的存在,因 貴公所囿於經費拮据,無法管理輔育,致使該筆公共造產用地形同荒廢、雜木叢生,已失原計畫用途。是否可偱程序報請廢止公共造產用地?答:可以。」、「四、問:若公共造產用地目的已不存在,訴願人是否可以申請辦理耕作權登記?答:可以、在造林事業報准撤銷之後,就可以申請辦理耕作權登記。」、「五、問:對訴願人所稱:系爭土地係由其父自民國五十年種植果樹,接續由其於七十二年種植茶樹迄今,有何意見?答:沒有意見。」....

  理由四:另本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未依決定意旨,於指定期間內調查釐清相關事項,率予作成駁回處分,應有重大違失,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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