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所論,政府雖然在2005年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法律上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並宣稱尊重傳統土地使用習慣,但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定義,比如,該權利是基於哪種土地財產權概念的土地權利?可以回溯到哪一個年代?何種土地使用類型才予以保障?及土地權利的內涵?如何立法調查事實真相及賦予土地權利之依據與程序?並沒有明確文字定義。現有法令還維持在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模糊規則之管理,產生外部利潤。另外,原住民族在國家現代土地制度下生活,也逐漸遺忘傳統土地使用習慣及其傳統文化之意涵。本文以太魯閣族為例,藉由傳統土地制度之知識體系的建立,作為探討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