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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除了與國家現代土地制度在土地產權概念的差異外,含有傳統文化及社會關係的實踐意義,也實際牽涉到原住民族傳統社會價值處於現代社會的衝突與壓抑,需要一個跨文化與跨族群的協商平台探討。「文言合行」的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之實踐,需要國家賦權及去權威的過程。在原住民生活環境及社會價值已經現代化發展的情況,文化接觸頻繁。「文言合行」時期的傳統土地制度,對族群內部或是族群間,都將會產生土地產權定義及所有權利的衝突,使族群傳統土地產權概念需要再調適。

  在原住民傳統社會進入現代化階段,原住民子女受國家現代教育而遠離傳統生活規範,土地成為文字圖面的地圖權狀及可用金錢計算的商品,由國家定義的現代土地產權制度取代了傳統土地產權概念。國家現代化管理原住民土地的法令制度完全忽視傳統土地制度的存在,也使原住民自身對族群傳統土地制度產生疏離。這些情況使各族群在定位自己族群傳統土地制度的傳統文化及社會共善的價值也隨之變動。所以,國家有責任為原住民準備一個調適傳統社會價值的協商平台。

  原住民社會對傳統土地制度,定義自己族群傳統文化及社會價值以及傳統土地產權概念的過程,需要公開對話及溝通協商的平台,尋找適合自己族群主體需要及適應現代生活的發展之傳統土地制度模式及其社會價值觀。對話溝通平台的建立是需要國家的賦權及政府跨文化藩籬的溝通。形成共識的過程是族群協商的重要課題,實際運作的原則在於原住民精英及主流社會的「去權威」。原住民精英應該尊重不善發言耆老的傳統價值觀的陳述,甚至傾聽並給予文字化論述的協助,因為族群精英在「言」的自我慾望檢視過程是維持原住民傳統文化內涵必要的功夫,擁有發言權但不建立新權威,針對族群適應現代社會提出長遠發展的建議。主流社會也放棄詮釋土地財產制度的文明者的權威,尊重及支持原住民族建立族群傳統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進一步認識並給予法制化的協助。

  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可以在現代憲政主義追求一致性文化價值的民族國家被承認與建立,這是需要國家賦權的過程。Tully(2001:156,246)在探討歧異文化時代的當代憲政主義時,提出的三個常規:相互承認、延續文化及取得同意的原則,而期待主流族群或其它族群可以跨越文化藩籬並進行對話的可能。其中特別提示文化承認的協商,並不是在協商之中預設生活實踐中隱藏某種共同價值規範為前提,而是引導協商雙方承認彼此的差異而進行調解,認識彼此相同之處形成共有的制度。換句話說,這是避免我族中心主義的角度建構傳統土地制度的知識,並且認識自己族群傳統土地制度的優劣勢,在現代社會發展環境下,透過協商,選擇適合族群發展的文化調適。所以,國家建立新的土地制度,包容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的建立,是需要族群間的跨文化藩籬的溝通,傳統土地知識體系建立需要政府及主流社會的支持與協助,並非只是原住民族自己的工作。

  闡述太魯閣族傳統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過程中,除了國家賦權,設立公正調查單位及落實協商平台之外,最為困難的部分是在協商的實踐過程,因為族群本身對傳統社會視為善的價值觀是隨生活環境在變遷,也只能作原則的說明。在雅柏甦詠.柏伊哲努(2008:156)藉由加拿大第一民族土地爭議解決機制的探討,提出五項臺灣可參考的經驗。其中第二項「釐清原住民族土地權的內涵,以及與現代財產權概念下之土地概念之差異」,是主流社會與原住民族群間在跨文化藩籬的溝通上,也是最困難的部分。本文重新排列雅柏甦詠.柏伊哲努提出的五項參考建議:在政府建立自治制度的架構結合下,政府首先承認口說歷史之證據效力與文字歷史相同,藉由建立多元文化尊重而客觀中立27的機構進行爭議的調查來實踐。在這樣的權力架構及溝通平台下,政府與原住民族共同整理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知識體系,賦予它新意義的詮釋,建立政府與原住民族協商的平台,讓原住民族充分參與土地制度重建之過程。在跨文化藩籬的溝通上,上述協商平台及溝通程序,將使主流社會與原住民族群間,對釐清原住民族土地產權概念的內涵,才會有逐漸落實的可能。

 


27在傳統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有關自由主義所主張的「客觀」「中立」常常會忽略到少數的原住民族群之需要及多元文化之尊重。所以,此處特別加上「多元文化尊重」的前提。


太魯閣族傳統 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 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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