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鄉公所以公共造產地理由駁回我們的申請提出訴願,南投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也做出了訴願決定。其結果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四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五、至於本案實體爭議部分:(一)系爭仁愛鄉眉溪段二六五地號原住民保留地是否因省政府核定為公共造產事業計畫用地影響訴願人辦理登記之權益?(二)公共造產事業用地有無期限?(三)公共造產用地有無依原訂計畫使用?(四)訴願人歷年來實際使用土地之面積及地點如何?以上均與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權利登記之待證事項有密切關聯,原處分機關應儘速循行政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釋處理意見並受理登記申請時作為審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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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需依訴願決定書意旨辦理,未料,我們又於93年3月19日向公所陳情:

主旨:有關本人因申請仁愛鄉眉溪段二六五地號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登記案件,因不服貴所處份,提起訴願一案,請 查照辦理見覆。

說明:...

二、依照前揭訴願決定書主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四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另前開函說明二「本案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並將處分結果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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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公所民政課於民國93年3月31日函請我們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作業需知,向公所提出申請。但,土地農業課確又於民國93年6月7日又以公共造產用地駁回申請案。

試問:

   公所係因訴願決定書指定適法處理日期將至,函請本人提出申請,確又因公共造產用地再次駁回。不但已經嚴重違背訴願決定書指導,且公所民政課要求我們提出申請,卻又遭公所土地農業課駁回。此舉令我們感到極大的不滿,簡直拿人民權益開玩笑,玩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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