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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闡述太魯閣族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過程,已經說明傳統土地制度是建構在傳統文化及社會共善的價值觀之上,所形成的原住民土地使用習慣及生活模式。依據Taylor提出的「承認政治」也已經呼應了這個情況,他主張國家應該對於不同的族群,平等承認在其族群文化基礎所建立美好生活及美善人生的定義,才可以使不同的族群在多元文化社會有自由生活及發展的空間,這樣的作法也是實質平等的基礎(Taylor,2005)。因為,對太魯閣族族人來說,本文前半段整理的傳統土地使用習慣及社會關係,即是耆老使用原鄉土地之生活方式25,並成為傳統社會共善的價值,也是傳統土地產權概念的展現,更是族群傳統文化之核心,但應受國家平等的承認及法制的保障。

  多元文化理論中,Kymlicka由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及主張也可以推論出其文化成員擁有「族群差異權利」的理論,最具代表性。這樣的理論辯證使得自由主義者不得不正視,多元文化理論本身並沒有違反自由主義的自由與平等的傳統論述(張培倫,2005)。所以,原住民族有權利追求族群傳統文化及社會價值視為善的傳統土地使用的生活方式,以及詮釋族群的傳統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並取得國家在法令制度上原住民土地權利的保障。

  由法哲學的角度探討,繼承傳統法實證主義的哈特(H.L.A. Hart)在回應德沃金(R. Dworkin)的論戰中,也明白表達認同柔性法實證主義的主張,認為承認規則26可以安置道德原則或實質價值判斷,作為法律有效的判斷標準(Hart,許家馨、李冠宜譯,2000:313)。將此概念引到原住民土地制度及土地權利的保障,原住民族社會雖然是屬於缺乏集中化的組織,而且其土地使用規則是以習慣型態存在的體系。當原住民族想要有任何重大意義的進步,使其土地使用規則進化到法體系並提供大致上可以預先確認的規則,Hart也還是認同這樣依然可以產生較為可靠與確定的行為導引,承認規則對於法律的邊際不確定性應該有所容忍。人們在接受這種進步的時期,對隨之產生的不確定性所能夠容忍的範圍或程度也將增加,傳統土地制度的社會價值與傳統文化也將被重視。

  在國家法令制度的實踐,顏厥安(1998:181)在〈法體系的統一性與多元社會〉文章中,面對多元社會法體系的統一性的危機,對不同文化價值之間的差異產生的衝突及對立,提出多元社會法體系的承認原則,要求「此一法體系之所有法規範都是立基於所有成員的共識或共同同意之上。」的解決之道。也就是衝突雙方不斷的進行公開理性溝通及取得所有社會成員的共識為原則。在實踐上,原住民土地權利的保障會與民族自治區建立的土地管理制度有關。國家尊重多元文化的基礎上,政府針對不同族群的對象、地域及權利事件給予法令及制度上的多元性設計,對於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下的法統一性,並不會因此而受損,但增加國家社會的豐富性與包容力。


 

25由傳統文化的脈絡及原住民族群主體發展需要來看,傳統土地使用的生活方式也像電影《駭客任務》(The Matrix)所提到的破舊惡劣的真實世界,已經遠離國家建立土地制度的美麗新世界。
26Hart認為法律的本質為具有內在規範面向的社會規則,法體系就是由初級規則以及次級規則結合成的規則體系,而次級規則中的「承認規則」為辨別有效法律規範的終極判斷標準。

 


由太魯閣族傳統 土地制度的知識體系 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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