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3月下旬,從暨大下班回家後,我的父親跟我提起他在91年他有向鄉公所提出土地的申請案,已經看到鄉公所不同意我父親申請案的公文。於是,我仔細看著我父親提出申請案件的附件內容,思考著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

  



 

   

  


主旨:有關台端申請本鄉原住民保留地眉溪段二六五號設定耕作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二、由於該地號為本所公共造產地(省府核准文號66.01.26民四字第3033號),故不予設定登記,隨函檢還原申請書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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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送的申請書未逐級核章

  後來,我再翻閱退還的申請書文件時,赫然發現在「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上的簽核欄位裡,只有服務台以及承辦單位人員的核章,上層從主辦課課長、秘書、鄉長欄位都是空的,甚至於鄉公所審查意見也是空。表示,我父親的申請案件,完全都置放沒有處理。

  而且,我父親提送的申請書時間是91年7月24日,鄉公所公文發文時間為92年3月24日,中間辦理的時間已經是將近8個多月,申請案件並未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理」完成整個行政程序,明顯己有行政上的嚴重瑕疵,同時造成我父親申請土地案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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