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我立即向朋友請教該如何處理,朋友的建議是寫陳情書向相關單位陳述事情,請求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予以設定耕作權登記。

 


 受文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收受者:南投縣政府、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主旨:民使用南投縣仁愛鄉眉溪段二六五地號原住民保留地已達二十餘年迄未辦理土地權利登記,影響民之土地權益甚鉅,請 貴會督促縣鄉協同地攻機關輔導民申請設定土地化項權利登記,俾利使用管理及開發,以促進土地利用效能,提昇原住民經濟能力,請 查照。

說明:

一、民父○○○於民國五十年間即已在上述土地使用管理並種植松茂梨至民國七十二年,因民父年邁於七十年間即交由本人管理使用,並於七十二年間因果樹經濟價值不高改種茶葉至今。民國八十年間,縣府及公所曾派員土地清查,但並未列入舊濫墾地清理,以致迄未辦妥土地權利登記,雖曾洽公所數次,皆無結果,於是斗膽俱文陳情,期保障民之土地權益。

二、....民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七十九年發布施行前已由民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之土地,茲依上述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會同 貴會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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