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是一場令人感到很難忘的回憶,記得在民國95年10月中旬,剛好我的母親因為身體不適,所以北上到台北淡水馬偕做身體的檢查。在做完檢查後,我的母親很想回山上。於是就從淡水馬偕醫院,直接由姨丈、阿姨和我一起送我的母親回中部。到達南投霧社的時間大約是下午1點左右,由於隔日還要上班,於是就在家裡待了一會順便休息。我的父親就告訴我,家裡的水費怎麼會要收一千多元,就覺得怪怪的。於是,我在家裡就打了電話至自來水公司埔里營運所,告知我們家水費出現異常狀況,然而對方也允許諾會派員來查看水錶。由於是因為專程送我的母親回山上,隔日又因為需要上班,所以在打完電話後,我就跟阿姨們又趕回台北。

  水費的問題就在我們回到台北後,忙著自己的生活而被遺忘掉。當我家人在民95年12月份,發現存簿裡被扣了一筆2,176元的費用。我的父親在查看帳簿內容,發現是水費時,於是他就打電話向埔里營運所詢問。在詢問的過程中,竟然遭到對方掛電話。我的父親就撥我手機,跟我說了這件事情。於是,我就在12月26日透過自來水公司網站寫了「便民信箱」,其內容如下 

 

   由於我們用戶都是使用山泉水,自88年以來水費都是基本費30多元,上個月起就突然多一筆1千多元,這個月更離譜達到近3千元。
  我們向埔里營業所反應,結果一位何姓主管處理事情時態度極差、極度惡劣,甚至於最後掛電話。
該員稱稱每月都會派員抄錶,我們用戶這是25日抄錶,結果昨天等了一天無人員來抄,而且帳單上的表號和實際又不一樣,上個月我們看到錶上是0327,這個月還是0327,目前帳號是0507,根本就是亂來,還口口聲聲一切看水錶,是不是以為原住民好欺負?
  而且在上個月水費異常時,就已經向該營運處反應,而且更離譜的是,我們用戶的水,在去年因為颱風的關係,水源早就已經沒有進水,曾也有打過電話反應過,也都一直沒有處理,如今,對於一個沒有進水的水錶,可以抄出各種不同的數字,還說公司只看數字,你們有用就是有用,賴不掉。
  我們要求公司派員到現場來查看,卻又說沒有時間,最後竟然掛電話,如何惡質的行為,一定要公開,而且要求他向我們道歉。基本我們用戶權益,會透過立法委員特別關心此事,如果貴公司有興趣想要了解事件的始末,歡迎來電詢問,電話0919xxxxxx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便民信箱-回函

*歡迎您填寫本公司「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您的寶貴意見是我們進步的最大動力。
*本郵件由主機發送,請勿直接回覆本郵件,倘有任何指教,請至本公司網站便民信箱賜教。
主旨:貴用戶致本公司網路便民信箱,陳述有關服務態度及水費疑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用戶95年12月26致本公司網路便民信箱函。
二、貴用戶(水號:87-0592-00-3)反映本公司埔里營運所員工服務態度差及水費突增一案,據本處埔里營運務所業務主辦股長-何股長表示:於95年12月25日本處埔里營運務所抄表員抄表後,發現貴戶用水量(費)突增,一本善意的,主動於次日(12月26日)以電話與貴用戶(由黃太太接聽)連繫;告知本期抄表指針數507,用水量增加很多,請貴用戶應注意檢修,同時委請該所派駐霧社管理員技術士王銘川會同貴用戶現場複查,因當時山上電話訊息不佳,導致斷訊,絕無惡意掛斷電話,而造成您誤解,服務不周之處本處謹致最深之歉意。
三、經查12月27日上午9點本處埔里營運務所派駐霧社管理員技術士王銘川已會同貴用戶(本人)現場核對表號及指針數(指針數為515)均為正確,同時並將貴戶使用之水表前止水栓予以換修。再於12月28日以電話與貴用戶溝通確認,已獲貴用戶的諒解。
四、茲附本公司用戶滿意度調查表乙份,請貴用戶填妥後擲還本公司俾供參考與改進。謝謝您的合作!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經理 吳 ○○ 敬啟
連絡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業務課 陳○○
連絡電話:22218341轉4xx

 

  有關貴公司於96年1月4日回復我們於貴公司填寫網站便民信箱內容(7505),必須聲明事實與再次嚴重譴責一件令人生氣的事實。
1.貴公司答復「95年12月25日本處埔里營運務所抄表員抄表後,發現貴戶用水量(費)突增,一本善意的,主動於次日(12月26日)以電話與貴用戶(由黃太太接聽)連繫」乙節,事實上,在95年11月份水費就已經異常,也因為異常,所以早已主動向埔里營運所反應過(由用戶之大兒子主動電話聯絡),而且當時該主管就已經表示水錶有動就是要繳錢,要不是因為水費是透過農會扣款(代繳),費用也才1千出頭,心想反正錢也扣了同時也有跟該處反應過,再看看下個月的狀況如何,
沒有想到到12月更離譜近3千元的水費,我們才又主動聯絡該處,也才會有我們於第一信投訴態度不好甚至掛電話
之事實,如今貴公司聲稱因山上收訊不良造成斷訊,這點我們也就不需要浪費時間去強調或爭辯。
2.很感謝該處還是派人來查看我們用戶的水錶,雖然是我們因為看錯水錶,也因為水錶之水栓故障造成漏水,所以造成我們沒有用水,卻還要繳費,我們也毋需再爭取什麼權益問題,錢繳繳就了事,至少已經把問題找出來,下個月就不會再突然跑出一張又是上千元的水費待繳就好,而非貴公司於回復內容於12月28日以電話與貴用戶溝通確認,已獲貴用戶的諒解。
3.令人更寒心又害怕的一件事實,該處主管何股長先生,於95年12月29日上午約十時何股長打電話給用戶者(黃先生),問為何要寫便民信箱,甚至於還揚言要告我們,在通話中,還叫我們把自來水切掉,叫我們不要使用,我們的回應,切不切斷用不用水是我們的權利。
4.我們再次查看第一次於便民信箱所寫的內容,我們相信我們表達的是事實,但由於何股長於當天來電揚言要告我們,我們就等待看要告我們什麼,看到貴公司於回復的內容處處委婉,令我們感到寒心,對於何股長來電也讓我們感到很恐懼與害怕,同時也須很強烈譴責這樣的行為,重頭到尾,我們只強調是事實,請不要因為我們用戶者老實,而覺得我們就好欺負,口出恐嚇之語來嚇我們。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便民信箱-回函

*歡迎您填寫本公司「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您的寶貴意見是我們進步的最大動力。
*本郵件由主機發送,請勿直接回覆本郵件,倘有任何指教,請至本公司網站便民信箱賜教。
主旨:台端再次致函本公司網路便民信箱,陳述本處埔里營運所何股長質問台端家人為何要投訴?及揚言要告台端家人等情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1月5日再致本公司網路便民信箱函。
二、有關台端再次投訴本處埔里營運所何股長於95年12月29日上午十時左右打電話質問台端家人(黃先生)為何要投訴?及揚言要告台端家人(黃先生) 等情事一案,本處極為重視,除於96年1月8日電請該所主任(郭主任)詳實查報外並請於本(元)月9日再指派技術士王○○親赴台端住家查證台端投訴之內容是否屬實,再於1月15日指派本處政風室謝主任和業務課徐課長親自訪查黃先生以及本處埔里營運所相關人員並協調處理本案之相關事宜。
三、至於與貴用戶(黃先生)協調處理本案之相關事宜,本案水費突增之肇因,源於貴用戶之用水設備山泉水與本公司自來水管線系統的相混接而引起,並藉由止水栓控制自來水供應,由於止水栓經常開開關關造成失靈,一般用戶難以察覺,誤認為已關閉止水栓阻斷自來水供應,致使貴用戶水費突增。
四、依本公司營業章程第七章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自來水系統之送水管線與其他管線相連接,經通知改正,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本公司得予停止供水 och 須知:「管線的混接不但影響本公司供水之品質與用戶用水之安全,而且易滋生與用戶用水之糾紛」,也因此本處埔里營運所何股長才要求貴戶用水設備管線系統要分開裝設,造成貴用戶誤以為要切掉貴用戶自來水管線。
五、經本處派員與貴用戶(黃先生)協調後決議:(1)貴用戶同意於水表後端自行再加裝止水栓(建議裝設球狀止水栓較不易故障),避免日後表前止水栓故障而漏水流失。(2)貴戶表位不當部分,由貴戶自行雇工提升表位,本處埔里營運所派員(由技術士--王○○)會同協助辦理。(3)貴戶95年12月及96年2月份突增水費,本處責成埔里營運所將以最優惠方式計算後,正式函復貴用戶。以釋解彼此間之誤會與用水糾紛。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經理 吳 ○○ 敬啟
連絡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業務課 陳○○
連絡電話:22218341轉4xx
 


在接獲自來水公司的回復後,我又於民國96年2月1日撰寫了一份陳情書,其內容如后:

受文者: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埔里營運所

副本收受者:立法院孔委員○○

主旨:有關本用戶95年10月、12月及96年2月份應繳水費暴增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6年1月23日台水四埔業字第09600002090號函暨 貴處96年1月17日受理編號7649「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便民信箱回函」。
二、前揭 貴所來函說明二略:「...因貴戶用設備內線漏水造成水費突增一節,...」, 貴所曾於95年12月27日(三)指派王姓技士至本用戶水錶查看,係因本用戶水錶前端之止水栓故障,因無法完全栓緊因而漏水,而非來函內文,與實情不符特隨案說明。
三、另 貴處便民信箱回函內容第三點「至於與貴用戶(黃先生)協調處理本案之相關事宜,本案水費突增之肇因,源於貴用戶之用水設備山泉水與本公司自來水管線系統的相混接而引起,並藉由止水栓控制自來水供應,由於止水栓經常開開關關造成失靈,一般用戶難以察覺,誤認為已關閉止水栓阻斷自來水供應,致使貴用戶水費突增。」,本用戶提出嚴正說明,自來水從用戶水錶線路直達位於用戶住宅3樓所設置之水塔,山泉水亦是由另外管線直接進入水塔。兩線水管線系統皆為獨立之水管線系統,亦未與住宅內部線路相接。且因本用戶長年使用水泉水,自來水係作為備用水之用,故止水栓常處於關閉狀態。絕非 貴處所稱經常開關止水栓,因而致使止水栓失靈,造成水費突增之肇因。針對 貴處所稱理由與實際事實不符,本用戶除無法接受外,亦鄭重聲明並請 貴處查明本用戶實際狀況後,再予以答復,勿以錯誤描述斷判,以維本用戶權利。
四、查本用戶於88年起使用水山,因而將自來水止水栓栓鎖緊留為備用。故自88年2月起至95年8月止所繳納水費多以基本水費(新台幣36元)繳納,其中繳交最高水費為90年2月新台幣107元。直至95年10月份水費暴增為新1,361元,與上開所述期間繳納水費相比差異甚鉅,本用戶主動於95年10月27日下午約3時許,以市內電話撥打至 貴所反應,先以服務櫃檯女士接聽後,再轉接由主管處理, 貴所表示將請專責仁愛鄉之服務人員前來處理。
五、自本用戶反應水費暴增後, 貴所未將處理事件經過回報本用戶,未料於95年12月水費更突增為新台幣2,716元,本用戶無法理解其費用為何不減反而更加暴增2倍以上。本用戶因而於同年12月26日(二)上午再度以市內電話撥打至 貴所詢問事件原委。 貴所因而於27日(三)派員至本用戶所使用水錶查修,因而查證係因水錶前端止水栓故障,因而更換新的止水栓,同時將該裝置關閉。有關 貴所針對本案處理過程與態度已於「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便民信箱」受理編號7505、7649敘明不再詳述。
六、再查本用戶96年2月水費為新台幣3,385元,本用戶水錶前端之止水栓已於95年12月27日更換後,同時也將該裝置關閉,為何於2月份水費所需繳納水費反而比前兩期水費更為增長,此點令本用戶不解。
七、綜觀前3期水費與本用戶往年(88年2月起至95年8月止)所繳交費用比例差距甚大,且本用戶也於95年10月27日、12月26日主動向 貴所反應要求查處,未料 貴所非但未協助本用戶查尋問題所在,對於處理本用戶所遇問題及所答復內容仍以避重就輕態度,亦未將事實完全陳述,已嚴重造成本用戶極大困擾。雖經 貴所本用戶結算95年12月及96月2月水費仍需繳交新台幣4,632元,令本用戶難以接受與認同,且前2期已由本用戶代扣帳戶扣款,為維自身權益與事實,特以陳情說明。
八、檢附受理編號7505、7649「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便民信箱回函」、「本用戶自88年2月起至95年8月繳納水費一覽表」(水費來自代繳存摺抄錄)。


  於是,經過這樣子的協調過程裡,最後由自來水公司與何姓股長親自至我家裡致歉。而這件事也就此結束。 

 

 

   在還接獲自來水公司的回復後,我的父親正好北上台北幫新莊阿姨進行房間的裝潢。就在進行工程施作的時間,時間為竟然遭到埔里營運所的人員電話質疑與恐怖。當我知道這件事情後,我又立即至自水來公司的便民信箱再度投信,訴說我們遇到的事實。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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