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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太多族人在對應政府部門時,都是以口頭進行對話。也因為都是以口頭的對話,遇到處理事件有爭議之處,對方都會不認帳,又會以法令來對應族人。族人一但碰到法令時,往往都會啞口無言,甚至於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我們要有個習慣,在跟政府部門打交道時,都需要留有證據。所謂的留有證據,最好的工具就是公文書函。留有公文書函,都是白紙黑字,這些都是最好的證據。以我碰到的狀況,最常看到外面都會一直不斷的傳出謠言,這些謠言通常都是不斷在攻擊我們。然而,我給我家人一個最重要的觀念,這些話聽聽就好,我們可以參考,但是,不要拿這些話當作依據。

  舉例來說,98年4月1日我們的土地案件經土審通過放領後,後續的公文履行時間裡,至今己是5月22日,仍沒有任何的下文。但是在這段期間裡,我的家人不斷聽到別人在傳都是因為當天有記者在現場,造成土審委員不敢在當時表達任何意見,所以案件一直遭到延宕。我也親自向南投縣政府原民處課長詢問過,確實在口頭上也得到這樣子的訊息。但是,至今,沒有一個單位敢用正式公函,告訴我是因為有記者採訪,所以,造成土審委員不敢表達意見,公所認為定還是有爭議。甚至於,還有人傳說土審委員有意見,也說明文有規定,土審會議中不得有人採訪。我也很沈重地呼籲他們,請告訴我是那個法條有明文規定,請以公文書函告知我們。

  所以,親愛的族人,懂得如何保有證據,不止是公文書函。也可以有人證,人的證據一定不要是自家人,有第三者以上皂人員可以證明。甚至於,可以物證,都可以用來證明,千萬都不要以口頭上進行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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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ipingpih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