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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老實人很容易被別人欺負」,我相信我們原住民的民族性是非常單純。尤其是耆老們,在過去的文化、生活習慣,都是以口頭承諾就是證據。就以我們「賽德克族」或是「太魯閣族」的族人來說,Gaya(祖靈)就是約束我們族人的一個信仰,也是一個很強烈的力量。也因為這樣子的關係,所以為什麼,在沒有文字的社會裡,大家確都還能夠遵守自己的諾言,不用律法大家依然還是相處和平?

  如今,在這個社會裡,什麼都要講求法,已經與我們往年的社會有文化差異上的衝突。我們人民如何與政府對話呢?最好的工具就是使用陳情書,用陳情方式表達我們的需要。首先我們必需清楚了解到,如何使用陳情書,可以參考「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原名稱: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可以使用網路搜尋「全國法規資料庫」,再以法規名稱就可以找到該條文。

  只要我們對於政府所提出的任何訊息,只有要任何的疑問或是對於公文書上有任何不適當的地方,我們都可以具文提出陳情。陳情的方式可以以「書面(陳情書)」、傳真或是電子郵件方式。不過,我強烈地建議仍以書面的方式來進行陳情,為了要確保自己的權益,還是留有書面資料會比較妥善。

  在陳情書信上,必須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政府機關會不受理我們的陳情書,分為下列(若不受理我們的陳情案件,不代表就可以把我們的陳情書丟棄,他們必須仍登錄在公文管理系統,仍然是可以查到案件的辦理流程):

  •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一再 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當我們提送陳情書時,政府機關必需辦理人民情陳案件,會將案件登記並管制辦理的情形,而案件都有辦理公文的時效性,以一般的陳情書來說來是14個工作日,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期限會依據行政院研考會訂定),若需要延長辦理時效,機關必須將延長理由以書面方式告知陳情人。對於機關若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以已並與政府機關打交道的經驗來說,他們很會觀察人民的態度。在處理案件時,往往都會有外面的人,用言語不斷的攻擊我們。甚至於,還有人會以口頭上答應,或是承諾什麼的。這時,所聽到的話,千萬都不要當一回事。一切都要以公文書信方式,白紙黑字上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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