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3月,突然接到一通電話,市府原民會李組長來電詢問我,主委希望我能夠接任8職等視察乙職。當時,因為我人在南投擔任謝議員助理,也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婉拒了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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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3年6月4日,因得知鄉公所已經召開土審會,且針對我們的申請案已經被駁回。於是,我及父親一同前往仁愛鄉民代表會陳情。代表主席當時請承辦人詢問案件申請狀況,承辦人稱是因為公共造產用地,所以無法同意登記。我隨後就直接問承辦人,我們在民國79年時就已經放領過,而且還有當時的土審資料為證。結果,承辦人竟然回答:「那個資料是參考用的」。當下,我又再回應承辦人「什麼叫參考用」。我的父親也開始對承辦人回應,此時承辦人的態度極為不友善。我對著代表主席說,我要申請複印土審會審查的資料。於是,當時承辦人要求我們填寫申請書,取得鄉公所在93年5月13日召開的原住民保留地租使用申請審查清冊(黃○○內頁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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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年10月29日,由瓦歷斯.貝林委員召開了會勘既研商會議,在會議的過程中,得知了這塊土地是由太平溪所產生出來的河川地的狀況。他們所使用的土地,係為河川新生地,也不是原住民保留地,所以也難怪這些族人,這麼多年來為何一直無法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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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鄉公所以公共造產地理由駁回我們的申請提出訴願,南投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也做出了訴願決定。其結果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四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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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由議員召開土地協調會時,赫然發現,我們曾於民國79年已經清查有案,並於民國80年由公所報准南投縣政府函復同意。我們為了要更加了解當時的狀況,向南投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陳情,請求了解當初辦理情形為何?為何未辦理複丈分割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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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隱匿79年土審審查通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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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2年9月初,我的姨丈得知我正在為自己家裡的土地正在努力的爭取。他就打電話與我父親聯絡。之後,我的父親也告訴了我他們所面臨的問題。那時我正好擔任縣議員的助理,同時又與立法委員的服務處在一起。所以,我將姨丈他們遇到的問題,告知服務處的主任。於是,就寫了一封陳情書,向立法委員瓦歷斯.貝林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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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花蓮縣卓溪鄉立山村部落裡的一群太魯閣族人,他們世代在裡生根。這一群族人就在鄰近太平溪段旁的河川地種植水稻,就靠著這片河川地維持著他們的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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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開了暨南大學圖書館,原本規劃要參加原住民特考的我,每日就到埔里的大東海補習班開始研究經濟方面的課程。大約不到一個多月,剛好縣議員服務裡的助理,因有其他的規劃,所以需要人手的協助。於是,我就在看書之餘,過去協助服務處處理文件。後來,議員徵詢我的意見,是否可以擔任他的助理工作。於是,我就在這樣子的機緣下開始了另一種工作的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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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提出陳情訴求,且南投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多次函請仁愛鄉公所查處,惟公所置若罔聞,視而不見。實在是被迫無奈,為維護我們的權益,只好依法提出行政救濟(訴願),力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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