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很單純的案子!農民對於在未登錄土地耕作七十年的土地權利,如何保障的問題!以及本區種植林帶來改善本區風飛沙的實質效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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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父Takun及本人Pihu(下稱本人)自民國(下同)50年起,即先後在南投縣仁愛鄉眉溪段265地號(內1.5公頃)(已分割為眉溪段265-3地號)原住民保留地上墾耕種果樹(松茂梨)及茶樹迄今,緣本人曾於91年5月間將已整理好之土地準備種植新茶,同時也尋獲水源並且接好管線及裝設馬達,以進行農作物之需求之用。惟欲向電力公司(南投仁愛服務所)申請農用電時,電力公司表示土地無土地他項權利(或土地所有權狀)不可申請用電,則需由鄉公所出示證明。隨後本人向仁愛鄉公所以口頭詢問遭拒,乃於91年7月24日將有關申請書件逕向仁愛鄉公所正式提出申請耕作權設定。惟,該所於92年3月24日函復本人,該地已列為該所之公共造產地為由駁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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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續「『原住民土地權』白雪公主版 」之後,我們再引述一個西方寓言體文學中,開山鼻祖「伊索寓言」中最典點的故事-狼來了,與你們一起分享這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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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愛鄉公所曾於98年6月1日以口頭告知我們要參加會議,後來我們以不符行政程序法流程,請公所以公函方式告知。公所於98年6月24日仁鄉土管字0980009586號函通知本人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屆時台端若未到現場協議即提出陳述意見,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請當日到場攜帶身分證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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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想藉由多元文化理論的角度,並分析政府處理原住民爭取傳統土地權利的案例,來觀察政府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的現況。實踐原住民土地權的保障有三個面向需要思考:在爭取土地權利上,原住民自己是如何來看待這爭取的過程;在國家機器中的原住民精英之公務員,執行原住民土地管理行政之態度;在掌控國家法令制度之主流族群來說,『原住民土地權』的內容與定義。我將藉由本堂多元文化理論之學習,來思考這三個不同立場的民族教育需求。(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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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雪公主(Snow White)是廣泛流行於歐洲童話故事中的人物。講述了白雪公主受到繼母的虐待,逃到森林裡,遇到七個小矮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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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ay Harung,南投賽德克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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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ay Harung,南投賽德克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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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英蘭(Labay Harung)女士從南投縣仁愛鄉合作村(平生)人,以口述方式得知,吳女士約20歲結婚定居於大同村高峰巷至今。當時約為民國29年(西元1940、昭和15年)開始於南投縣眉溪段83號種植松茂梨(面積為5,520平方公尺),在南投縣眉溪段83號土地,以換工方式種植「松茂梨」,一直到民國69年將松茂梨全面砍除,並種植部份的茶樹(面積約為2,997平方公尺)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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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多年前,花蓮秀林鄉富世部落的太魯閣族人的祖先,所開墾的土地,被台電佔用,而現在,土地已經是秀林鄉公所所有。原墾戶後代,為了要回祖先原來耕作的土地,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秀林鄉公所。花費了七年的時間,一直到今年二月首次開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5月13號做出了宣判,駁回富世部落土地自救會族人,要求秀林鄉公所分配土地權的訴訟。消息傳到部落之後,富世部落太魯閣族人仍然不放棄,展開了第一波的抗爭行動,以殺豬向祖靈宣示,向秀林鄉公所表達爭取原墾地的決心。【採訪/撰稿:娃丹  剪輯/剪輯:斐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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